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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租友行为的法律效力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0:34

摘要:

摘 要 :近年来,许多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即租友,实际上租友行为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租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租友合同的效力等。本文拟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

摘 要:近年来,许多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即租友,实际上租友行为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租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租友合同的效力等。本文拟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从租友合同的角度探析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认为租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租友合同为雇佣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关键词:租友 合同 效力
 

一、关于租友行为的性质
  首先,关于租友行为的性质大部分人认为是合同行为,双方所签订的租友协议属于合同。本人也较为赞同这一观点。
  租友协议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合同行为。首先,不管是通过直接征友还是通过中介机构征友而订立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次,征友的目地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设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并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可见,双方当事人是通过一种合意,在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从而实现双方合意的目的,同时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
  也有人认为合同是不能调整身份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出租给对方当事人作临时女友,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有违法律精神,笔者认为这是没有认清该合同的本质。租友合同并不涉及将人身出租给对方使用,人身也不能成为租赁的标的,所谓的"出租"自己,其实是一种有偿提供劳务的行为。该合同的标的为一种劳务行为,而不是行为人的人身。
  第二,租友合同属于一种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租友合同是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内容的合同,且属于为第三方利益的利他合同。一方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提供一定劳务,如:陪伴聊天、吃饭、购物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服务对象产生心理安慰等,而由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当支付报酬。这就相当于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被雇佣人按双方约定提供劳务,雇佣人按约定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分则中有关提供服务的合同的类型中没有雇佣合同这一类型,因此雇佣合同为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依雇佣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与其最为相近的是委托合同,因此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租友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说
  "无效说"认为: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人身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以人身为标的物的租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履行协议违反婚姻法。有人认为与"女(男)友"同处一室,即使像其保证的那样不会乱来,但事实上"同处一室"就是非法同居。再次,"女友"无权得到"礼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友"取得"礼金"缺少法律依据。此外,当事人为向家人证明自己的"成功",便掩盖真实状况,利用谎言来宽慰亲人,置诚实信用、公共道德于不顾,违反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因此协议无效。
  笔者认为以上理解是片面的,租友合同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合同是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要受到法律保护。认为人身是合同的标的物是对租友合同的一种误解,如前文所述租友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是人身,当事人并不是依靠出卖人身来换取一定的报酬。因此,这种行为应当与以租友为名而行其他违法行为之实的行为相区别,正当的提供劳务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履行协议并不违反婚姻法,《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但其并不调整恋爱、友情等非婚姻关系。租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建立婚姻关系,何谈违反了《婚姻法》。至于有人可能利用这个条件非法同居,甚至卖淫嫖娼,这其实已超出了租友合同的约定范围,已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内容了。若双方为自愿的,可能就是一种恋爱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若是发展为卖淫嫖娼,这种行为既与双方的租友合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三,"女友"是否有权得到"礼金"的问题,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若双方约定一方无权得到"礼金",则依合同的约定即可。若双方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的原理,双方还可协商补充约定。若不能达成一致,这部分"礼金"是合同约定报酬之外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可见,关于是否有权取得"礼金"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租友合同也没有违反诚信和善良风俗。正相反,租友合同的目的是善良的。为了能让父母和亲友放心,带"恋人"回家过年,不仅不违反社会公德,恰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心的具体表现。
  (二)有效说
  "有效说"认为租友合同就是一种雇佣合同,并且不违反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笔者也较为赞同"有效说"。
  1.租友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种合意。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要约应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
  租友合同的要约人正是处于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订约意图。当然,若是通过网络或中介以类似广告的方式表达时,此时还不能成立要约,只是一种要约邀请。然而,一旦有确定具体的相对人前来磋商并与之达成一致,此时要约的内容就成为具体、确定的--如合约的内容、履行方式、报酬等合同主要条款的出现,便可以成立有效的要约,产生要约的效力。
  要约只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不能当然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必须有赖于承诺人的承诺。对于租友合同来说,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后,对方若对要约的内容无异议并愿意接受要约中所拟定的条款,并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表明要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意思,则成立有效的承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见,租友合同经过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租友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2】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对租友合同来说也不例外,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与产生法律效力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有效要件。笔者认为,租友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具体来说:第一,合同双方主体合格。租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对自己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的辨认、控制能为,也就是具有缔约能力和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因此主体适格。第二,双方订立租友合同完全是处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即一方自愿提供一定的劳务,另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行为人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意思,具有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同时行为人又有外在的意思表示行为,即表示意思,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第三,租友合同是合法的,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依前面的分析,租友实质上是合法的提供一定的劳务并取得约定报酬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是许多人误解的是一种出卖人身的违法行为,租友合同"出租"的是劳务而不是人身及其他。正因为当事人是通过合法、诚实劳动而取得报酬,不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动辙就使用违反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来定义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这对于社会的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分工细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行为方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以前不曾出现的行为模式也会越来越多,这需要理性的分析与归类,而不是妄加评论,张冠李戴。若是说租友合同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易产生一些社会问题,这可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过想来许多合同行为都会存在各种风险,况且这也不成为认定租友合同无效的理由。
三、 结论
  租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租友合同是雇佣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依法成立的租友合同,同时符合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若是以订立租友合同为名,而进行其他的违法行为,例如以交友为名进行诈骗活动,则可能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就是当然、自始无效的,当事人构成侵权的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这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租友合同。
  另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违约现象,如许多人所担心的道德问题、侵权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这则是有关合同履行以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问题,与租友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直接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崔建远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李永军 易军著:《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黄荗荣著:《债法各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仇兆波:"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法制与社会》,2009.2(中)。
注释:
1 黄荗荣:《债法各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2 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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