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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昔钓鱼岛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8 14:05

摘要:

  钓鱼岛主权问题,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的心,人们都关心着钓鱼岛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本文拟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  一、历史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39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

  钓鱼岛主权问题,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的心,人们都关心着钓鱼岛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本文拟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


  一、历史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39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


  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中,有一段记载他们与琉球使者并舟同赴琉球的文字说:“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顺流而下。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文中记述的琉球人见古米山而“歌舞于舟”的归家之喜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岛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则不属于琉球。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此后,1562年的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又称,“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第五卷中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为“过郊”或“过沟”)即是“中外之界”。此后,1756年赴琉球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问沟之意,日中外之界也”。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以西的钓鱼岛各岛皆为中国领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极大。该书是经徐葆光在琉球潜心研究,与琉球地理学家、王府执政官等人切磋后写成的,十分严谨可靠。它被译成日文,成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资料来源。该书指出册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从福州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书中又注出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而将现八重山群岛的“与那国岛”称为“此琉球极西南属界”。上述说明,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


  关于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一些日本历史学家、地理学家的共识。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也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史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向象贤系当时琉球的宰相和最有权威的学者,其观点自然代表了当时琉球统治者的立场。其后,琉球学者程顺则于1708年所写《指南广义》中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国界之意;蔡温于1726年所著《改定中山世谱》等史书,均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也无钓鱼岛等岛屿。日本原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常任理事高桥庄五郎经考证认为,钓鱼岛等岛名是中国先取的,其中黄尾屿、赤尾屿等固有岛名,明确无误是中国名,与台湾附属岛屿――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等相同。日本没有用“屿”的岛名,而福建、澎湖列岛、台湾省以“屿”为名的岛有29个,中国古代地图则更多。赤尾屿在中国的古书上写为“赤屿”。


  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年至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谓的“尖阁列岛”,有的称“鱼钓岛”。日本方面关于钓鱼岛所属各岛的称呼更为混乱。日本最早提出叫“尖阁列岛”,是1900a~-5月由冲绳师范学校教谕黑田岩恒根据英国人称呼的“尖头诸岛”演化而来的。1921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将该岛作为“国有地”编入日本地籍时,才将赤尾屿改为“大正岛”,但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并未正式使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向盟军司令部提交材料时,日本海上保安厅水路部的海图仍使用中国命名的黄尾屿、赤尾屿;1969年,美军占领下的琉球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告示牌上也使用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名。1969年5月钓鱼岛海域有石油的消息传出后,冲绳地方政府收到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请,此时根据琉球石垣市市长命令,日方开始在钓鱼岛上建标桩,并再次将黄尾屿改为“久场岛”,将赤尾屿改称“大正岛”。


  然而,由于这些岛屿的名称并未经敕令(天皇的诏令)命名,所以1972年以前,日本政府未曾举出各岛详细的岛名来强调“主权”,而是一直笼统地称为“尖阁列岛”或“尖阁群岛”。时至今日,日本一些地图对这些岛屿仍使用中国名,例如,1984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地图帐》便清楚地写有汉字并标注了日语发音:鱼钓岛、黄尾屿、赤尾屿。而且现在冲绳县地方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正式文件中,也都使用黄尾屿、赤尾屿这一称呼。直到1995年2月防卫厅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出的“防卫厅资料”中,还在使用中国的岛名,即黄尾屿、赤尾屿。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始末


  (一)日本染指钓鱼岛,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扩张政策的延伸,是以战争为背景的蓄谋已久之举。


  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该岛迟约500年。


  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然而,历史事实又是如何呢?根据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该岛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


  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信中称:“经详查熟虑,该等岛屿也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勘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近日清国报章,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还叮嘱山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国及国际上的异议或反对。同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将奉命调查结果呈报内务卿,要求给予指示:“建立国标一事,如前呈文,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是好。”翌日,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切记目前不可建(国标)。”显然,日本当局非常明白钓鱼岛并不是无主地,而是属于中国。


  然而,1894年11月底,日军在甲午战争中占领旅顺口,将清军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内,日本明治政府确信对清一战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1885年至1894年日本多次图谋侵夺钓鱼岛的前因后果,本刊2010年第10期《甲午战争前后日本政要如何看待钓鱼岛归属》一文有详细论述,请参阅――编者注)。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钓鱼岛主权争议,是美国在中日之间留下的障碍。


  美军占领琉球之后,曾干1946年1月29日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中已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才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美国将钓鱼岛私下擅自交给日本,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和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


  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一)日本窃取的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称,“日本干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因为日本当年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时,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着必须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作为台湾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中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当时的周恩来外长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这怎么能说中国没有异议呢?


  日本政府还时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中包括“尖阁列岛”,企图以此作为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然而,这一点连美国政府都不承认,况且,中国的领土怎么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决定呢?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


  (三)日本难以通过所谓“时效取得”的理由获得钓鱼岛主权,日本一些人不断在钓鱼岛造事端是徒劳的。


  一些分析家指出,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理由之一是日本企图为今后援引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概念占有钓鱼岛奠定基础。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


  综上所述,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是无可置疑的,但日本当局还是在毫无法理依据的情况下谋求对钓鱼岛的主权。对此,中国政府从维护、发展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两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时,在我方的努力下,中日两国政府曾经达成谅解,把钓鱼岛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但是日本政府并不信守“搁置争议”的承诺。30多年来,尤其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咄咄逼人的行动,一次次挑起事端,包括首相在内的高官不断宣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处心积虑地加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在岛上建灯塔、立神社、造机场,驱赶、抓捕我国大陆和台湾的民间保钓人士,甚至出动军舰扣押我渔船,拘捕我渔民。更有甚者,其宣称要在明年对钓鱼岛实行所谓国有化,这是公开侵占钓鱼岛的强烈信号。多年来日本不断加强对钓鱼岛的攻防军事力量,最近将要进行的以“夺岛”为目标的美日联合军演更是对中国的公然挑衅。这都说明:日本就要把最后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已经不满足于实际控制而要向公开占有迈出关键一步。当然日本当局也应该清楚,面对领土完整和国家核心利益被侵犯,中国政府和人民是不会听之任之的,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百年前人皆可欺的东亚病夫,现在的中国政府也绝非昏庸无能的晚清政府可比。一切侵夺钓鱼岛的图谋和行为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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