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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军事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

来源:UC论文网2015-11-28 20:22

摘要:

一、绪论 (一)写作背景及意义 1、写作背景 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构成社会的诸多因素都会对军队官兵产生

一、绪论
(一)写作背景及意义
1、写作背景
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构成社会的诸多因素都会对军队官兵产生切实的影响。因此,军事的法制建设不能脱离当下的社会实际,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法制建设的内容有所不同,也有不同的成因,因而军队的法制建设工作也要顺应时代的潮流,适时地实现工作机制的创新,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军事法制建设工作的有效方法,才能够保持军队官兵旺盛的战斗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军队法制建设面临主要的经济环境就是经济的市场化,这对军事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2、研究意义
从理论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全局角度探索军事法制建设有效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军事法制建设理论体系,推动军事法制建设理论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扩展军事法制建设研究领域,为军队军事法制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从现实上,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军事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事法制建设,有利于迎接挑战,为军事法制建设提供指导。此外,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手段,协调市场与法制建设的冲突,建立协调机制,本身也是法制建设的一种途径。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军事法制最早出现在原始部落与氏族的争斗过程中,但具体的军事关系,也就是有明确的军事法律法规所规范和调整的军事活动过程中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军事法治则是在20世纪初出现并确立的。在这一特定的军事制度调整对象确定之后,军事法制才真正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条款和部门。
1、国内研究综述
受国内战争的影响,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独立的发展,许多军事法制制度和条款都是包含在普通的立法之中,并没有独立的军事法制体系,整体来讲,在整个军事法制制度中也没有清晰的条块化的军事法制制度,因此建国初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是相对不完善的。
虽然我国的军事法思想源远流长,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军事法制建设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建国后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军事法制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曾经有过一个短暂的发展时期,在此之后由于各种历史问题等原因,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和军事法学的研究是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一篇关于军事法制建设的学术文章。这种状况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得以改善。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历程的加快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军事法制建设的研究才开始得到重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各种军事法制制度开始出现,军事法学体系也趋于完善,一些重大的军事法规也相继出台。在此背景下,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研究成果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军事法制的基础研究,也就是直接以宏观军事法制为研究对象,细化为各种具体法规,对军事法制及各项子军事法制的概念、体系等进行了归纳,比如我国的《国防法》、《法律战》等的出台;
二是对军事法制体系中个别的分支研究,这主要表现在与军事法制联系较为密切的军事行政法和军事司法方面,比如《浅论战时司法管制》、《战时军纪的价值定位》等。另外受国内外不断出现的高技术、相关研究和局部战争等的影响,这时期我国的军事法制体系还对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比如出现的张景恩《国际法与战争》、郑国梁的《战争法与现代战争》、顾德欣的《战争法概论》、丛文胜的《战争法原理与实用》和俞正山的《武装冲突法》等一些学术研究成果;
三是在军事法制体系的研究中注重战时军事法等一些实用性的独立法制体系,比如《军事法体系的前瞻性研究》等。
上述三类研究成果初步确立了我国关于均属法制建设的几项基本理论研究成果:首先明确了军事法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地位,是我国国防和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其次提出了军事法制和一些独立的法治体系的概念,比如关于军事法制体系下的战时军法,南京政治学院的汪保康教授提出:战时军法泛指一切适用于战时的军事法,具体包括管制法、总动员法、紧急状态法、战时军事刑法、战时军事行政法、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武装冲突法、战时欣慰管制法和其他军事法中所有有关战时的条款。另外也有学者对战时军事法进行了划分,主要包括国防法、战争法和核心战时军事法三个方面;最后是我军军事法制建设的完善体系,包括军事组织制度、编制体制、军事刑法等,也都有了一定的立法实践。
近些年来,随着各种信息技术的出现,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军事变革及其产生的巨大效能也逐步显露出来,新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和军事变革研究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和军界学者的广泛关注,一些军事法的学者提出了“以军事变革视角进行军事法制研究”,出现了一大批的学术论文,比如《建立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军事法律规范》、《论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军事法保障》、《军事变革与军事法制建设》等,虽然这些研究中较少涉及到新军事变革及军事法规与市场经济的融合等内容,但关于军事法制建设和信息化战争对传统社会的影响及对市场经济的融合的研究,为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视角。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起步还是比较晚,基础薄弱,因此在这一领域中还表现出研究层次不高等现象,在一些正规作战过程中需要的军事法规研究表现的不成熟,比如专门的战时军事法制研究层次太低,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还不足以构建出一个符合战时军事法制的成熟理论体系。许多研究内容都是个别学者的意见,在整个学术界和军界还没有达成统一。在整个军事法规的研究中,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没有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其次是关于军事法规的研究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一些武装冲突法等具体项目上,对系统的军事法规及作战准备系统研究的文章相对较少;然后是从整体的研究程度上看,还存在一些套用性质的简单战法;接下来对军事变革的思想研究过多的侧重于重要性或必要性等理论研究,而较少剖析问题和方法;最后还表现在对军法的研究上缺乏长远性,大多是对传统军法的总结和对当前热点问题的看法,而创造性的运用军法并与战争相结合的研究相对较少。
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军事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内在关系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相关的研究主要散见于一些专业书籍的部分章节和一些学术期刊之中,专门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事法制建设创新的论文和专著较少见到。
2、国外研究综述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国际上也发生了几场带有信息化特点的局部战争,近年来,国外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事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研究也是不断上深入发展的,但由于军事领域的一些特殊使命,目前我们所能了解到的国外关于军事法制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军事法制思想、军事法历史、军事法典和小部分战争法上。
目前所了解到的国外关于军事法制建设的研究,主要是对军事法内容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实践多于理论,比如斯密斯所著的《战争中的律师》,以参加现代战争最多的美军为例,对军队的律师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次的是对军事法思想、历史和军事司法的研究相对较多,比如克里斯.马德森著的《从英联邦到索马里的加拿大军事法》,主要研究了加拿大军事法的历史,是一部史书,谈到的是加拿大军事法在南部的非洲战争、两次世界大战、北约和联合国的军事行动中的一些发展和动向策略等研究;然后表现在对武装冲突的研究逐渐增多,也都有具体的案例以辅助分析,比如戴维.肯尼迪所著的《善良美德的阴暗面:国际人道主义再评估》,主要对武装斗争中所发生的人道主义行为和军事攻占行为的冲突行为进行分析;最后还表现在整个军事法规中若干子法规的研究及二者之间的相关性研究逐步增多,比如在2004年美国的《环境法》修订之后,对于军事领域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逐步增多,设计到对军事行动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研究;另外目前国外关于军事法制建设的研究人员数量也逐渐增多,因此关于军事法制建设的完善将会指日可待。
关于新军事变革与信息化的战争研究,英美等国家的研究相对我国要早一些,比如在1997年,理查德.延森就对信息战进行了描述和定义,明确了信息战能力的内涵,指出要发展能够适应信息化战场的武器和智慧控制系统等;迈克尔.维克斯的《战争革命》也指出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给战争带来的各种特点,同时对目前军事竞争的关键领域和军事变革形式进行了预测,这些研究也在阿富汗、科索沃等战争中得到了验证。这些研究对新军事变革和信息化战争中的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了资料。
综上,虽然目前国内外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事法制建设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都不太系统,不论是整体军事法制建设还是涉及到具体的军事法的发展,都没有准确和充分的揭示。
虽然目前国内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都比较少,为论文的写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但这也使得本文的写作具有更大的空间和创新性,同时研究市场经济与军事法制建设的关系,也是目前军事制度领域建设中的盲点,对我国军事法制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三)写作方法及内容
1、写作方法
本文在了解了军事法制建设的前提下,分析了其发展历程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主要的研究方法有:
(1)文献分析法
收集现有有关军事法安置建设的文献研究资料,在对国内外关于军事法制建设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设计针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的问题假设。文献的获取途径主要是已有的公开出版文献,包括期刊杂志、书籍、电子文献等。
(2)动态分析法
动态分析法是以客观现象所显现出来的数量特征为标准,判断被研究现象是否符合正常发展趋势的要求,探求其偏离正常发展趋势的原因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
军事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工程,对其机研究也必须建立在动态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也是一个相对长时期的研究,可以采用编制时间数列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也是很有针对性的。
(3)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通过分析某一成熟的军事法制制度,从而更直观的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如何开展军事法制建设,促进军事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本文引入了案例分析法,通过切实的案例分析,了解军事法制建设的路径和改善的条件,然后从这些条件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达到这些条件的方法,也就是本文要得出的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更加完善的对策。
2、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内容;接下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事法制建设进行了简单介绍,主要涉及到军事法制建设的内涵、历程、目标和市场经济与军事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问题;在文章的第三章主要是分析市场经济对军事法制建设的挑战,包括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的新环境和出现的新问题,这里的新问题主要包括军事立法明显滞后市场经济、军事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矛盾、军事法制建设缺少监督,守法意识不强;接着针对问题提出了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的策略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主要有借鉴国外成熟的军事法制建设经验、以市场和法制环境为背景,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立法工作、调和军事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冲突、强化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最后总结全文,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对目前情况下的军事法制建设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建议。
导师批注:之前的研究方法,写作背景,意义等不应是论文的一部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概述此问题设置为第一个大问题,前面加一点前言。
(一)军事法制建设的内涵及历程
1、军事法制建设内涵
军事法制建设是部队管理法制化的一种表现,主要是对部队管理方面进行法律约束与规定,出台一系列的军事法律法规,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高军队稳定发展,维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军队法制建设要求加强军事立法的计划性,突出立法的重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尊严,努力提高军事立法的质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军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使军队的法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2、军事法制建设历程
军事法制建设的历程主要分为五部分:建立、破坏、恢复、奠基、发展,下面我们分别介绍:
(1)建立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开始对军队进行法制建设,继承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各种军事法律和制度,制定了与国家政权建设相统一的军事制度,同时颁布了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军事法规,比如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1975 年、1978年《宪法》,确立国家军事领导体制。另外还颁布了国家军事法律,比如1955年颁行的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修订和重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78年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 1955年颁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
(2)破坏阶段:主要是受到1957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和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的影响,军队法制建设遭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军队法制建设在曲折中前进。
(3)恢复阶段:主要是1978年到1990年间,这一阶段的军事法制建设处于摸索状态,着眼于“立”,重在恢复。制定了一批比较急需的军事法律法规,成立了统一的军事法制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军事司法体制初步恢复并不断改进,军事法学研究开始起步。这一时期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这一总方针给部队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在这一总方针的指引下,我军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的方针,制定、修订了一系列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给军队建设和改革带来勃勃生机。
(4)奠基阶段:主要是1991年到1996年,由江泽民主席签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次将“依法治军”载入军事法规,1991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依法治军方针的确立,为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军事立法步伐逐渐加快———自改革开放至1996年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防以及军事法律和法律性决定共11件,在这一时期就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7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及相关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仅1993年至1996年我军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即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就达26件。这一时期,军事执法体制初步建立,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突破,军队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展开。江泽民同志在主持军委工作期间,把握世界军事发展和国家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大力推进军队法制建设,紧紧抓住依法从严治军不放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举措,并以法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方针,形成了法制建设的新鲜理论,部队法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5)发展阶段:主要是1997年至今,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国防法律建设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同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军事法制建设逐渐走向成熟。这时期国家主要是健全军事立法体制,建立军事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军事执法工作,壮大军队法律服务队伍,开展军事法学教育等。另外,胡主席积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把“以人为本”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理念。指出,军队坚持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军队的根本性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充分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把推动部队建设与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统一起来;要符合军队作为武装集团的特殊性,把爱护官兵生命与培育战斗精神统一起来,把关心官兵个人发展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把尊重官兵权益与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起来。
(二)军事法制建设的定位及目标
1、军事法制建设的定位
军事法制建设的定位体现在军队法制建设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三个必须”上:一是必须科学认识人的作用。既坚持无论武器装备如何发展、作战样式如何改变,人都是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这一基本观点,又不能忽视武器装备等其他重要因素。二是必须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不断增强军队法制建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必须不断提高人的素质,要在提高官兵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素质上下功夫,营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适应现代战争需要的复合型军事人才,促进军队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2、军事法制建设目标
军事法制建设的目标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革命化,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我军法制建设科学发展的首要前提,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力量保证的根本要求。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军队法制建设的领导。
其次是服务现代化,这是军队法制建设的中心。军队建设各项工作的法制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军队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用现代化促进法制建设的顺利发展。从军队法制建设的历史来看,我军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制度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必然给军队的法制建设提出新要求,带来新生机。实践证明,军队法制建设搞好了,现代化建设也往往会进行得比较顺利,军队建设的质量水平也会很快提高。
最后是正规化建设,这是军队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人民军队建设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大力加强正规化建设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点。正规化就是要把全军的各方面用正式的规格—即条令的规定统一起来,作为每个军人遵守的法典,建立相适应的高度“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高度重视和科学认识人的因素,提高广大官兵综合素质,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
二、(三)市场经济与军事法制建设的内在关系(这个问题因该独立起来,作为第二个大问题来论述,其内容因分成(一)、(二)、(三),主要内容围绕市场经济对军事法制建设之间相互影响。)
市场经济与军事法制建设二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促进军事发展建设的完善,另一方面科学的军事法制体系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军事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性,无法跟上高科技的发展及随之出现的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化的到来,从而为传统的军事法的体系结构、模式运作、功能发挥和调整范围等带来了强烈的冲击。这种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作用的传统军事法制建设的压力,同时也成为推动军事法制完善的动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加科学、更加开放的多种元素注入到新的军事法制建设中来,因此无形中会冲击到传统的军事法制体系,在瓦解着传统军事法制体系构成的同时,也促进了新的军事法制制度的形成。我国法律有规定“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同志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反应到军事法制建设中来,由于我国军事法规定主要是针对军队和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而言的,因此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军事建设有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同时市场经济带来了国际交流的增加也促进了军事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极大丰富了传统的军事法制制度,促进了新的军事法制系统的形成。
另一方面,军事法制系统的完善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从人类社会经济史的历史长河来看,还是从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经验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在军事法律制度不健全和腐败横生的格局中能够保持经济长期增长的,尽管在一定的市场初成的时期几乎所有国家和社会都经历过一段由于军事法制不健全所导致的国家或社会混乱和一些人趁机发财暴富而经济却实现了一个高速增长的“转型过程”。无论从人类近现代经济史的经验来看,还是从军事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我们都可以达致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不在军事法制建设上真正有所作为,市场运行的诚信体系建设和腐败问题将迟早会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羁绊。
三、市场经济对军事法制建设提出的挑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的新环境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中,另一方面,这也是一场深刻的法治变革,因此需要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防和军队建设必将受到社会变革和法制变革的影响。国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对军队法制建设的调整;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对军事法律制度的管理和保障等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的新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效率与公平并重,重视调整分配关系,缩小两级分化,这也反映在军队法制建设中,防止军队腐败,重视军事活动的有效开展,重视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公平性因素;
2、市场经济要求消除垄断和腐败,精简机构,健全民族法制,加强中央政府职能,消除各种地方保护主要,促进民族壮大,这要求军队法制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精简机构,提高军队战斗力;
3、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国防和战略产业,以更好的带动产业升级和科技进行,保证经济的安全,同时对外突出经济的自主性,对军事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4、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内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反应在军事法制化建设中也更加强调科学和“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促进军事法制建设的完善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法制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1、军事立法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
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是在市场经济确立并不断完善的各个阶段,有根据的进行建设与完善的,也就是说,每个时期的军事法制建设都是以各个时期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为基础的,是一个不断适应而没有突破的过程。科学的军事法制系统建设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但受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我国的军事立法建设相对滞后,因此对市场经济的有效维护作用不明显,二者呈现出不均等的发展趋势,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市场环境,有效的促进了军事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但相对于经济建设来讲,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我国军事立法建设的完善与否设计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期有效分发展,科学合理的军事法制建设可以作为党和国家总的军事政策,能够有效的管理国家军队,科学的预测我国未来的军事战略环境及可能勉励的各种战争威胁,明确军事斗争中的准备基点,有效把握现代化技术水平下的局部战争的重要内涵,对我军建设具有跨越性的导向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家军队建设的长远目标,不利于现代化军事作战和军队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2、军事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矛盾
理论上讲,军事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之间是平行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只有二者的发展处于一个水平线上,才能互相提携,正确的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目前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的现状是落后于经济建设,因此二者之间出现了发展步调紊乱的情形,矛盾也随之出现,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的缺陷性表现影响军事法制建设质量
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表现出一些缺陷,比如市场经济本身难以克服的滞后性、盲目性等缺陷,以及不合理的市场竞争带来的市场紊乱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甚至于在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偷工减料,贪污腐败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文化领域发展中的影响点。军队法制建设需要公平、科学、积极的指导方略,要求适应新时代的国际形势,能够有效的推动军队建设,重视科技,强化军队质量和军队性质建设。重要的是对部队官兵个人及作战过程进行细致、科学的规定。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下形成的各种不良意识已经开始在部队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显现出来,体现在部队法制观念淡薄,部分部队官员有徇私舞弊,买卖贿赂等行为的发生,甚至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出现一些部队官员参与市场化的经济运营或者私人经营,严重违背军规军纪,破坏了部队法制化建设,造成军事法制建设系统完善过程中的种种困难的出现,不利于军事法法制建设的更好发展。
(2)军队法制建设的滞后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我国的发展现实情况来看,我姑的军事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不完善阶段,各种军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成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军事法制建设的滞后性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由于军事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制约经济发展的漏洞,某种程度上讲,军队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保证,军队法制建设不完善,不能从宏观环境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的军队法制建设相对不完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步,不能有效的保证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和谐环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经济发展。
3、军事法制建设缺少监督,守法意识不强
关于军事法律的监督主要包括监督意识的培养、监督机制的完善、监督实践的推动三个方面,三者呈现出良性互动的效果。近年来,随着各种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的出现,部队军事法律监督意识逐步增强,军事法律监督的目的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与国家整体的发展环境相比较,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军队官兵军事法律监督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军队官兵军事法律监督意识不强,首要表现在一些部队官兵的主人翁意识与积极参与的意识相对较弱,在部队各项工作建设中,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没有主动监督意识,集体荣誉感相对较差,只关注于自己的工作,缺乏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一些部队官兵的军事法律监督知识相对缺乏,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不知道如何依法进行军事法律监督。一些部队领导干部存在官僚主义倾向,工作不讲究民族,随意性大,不利于军事法律制度的有效建设。
(2)军事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
军事法律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对军事法律进行监督的细节,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目前的军事法律监督机制是相对系统和全面的,但我国的军事法律监督工作却见效甚微,主要是缺乏科学、统一、明确的军事法法律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军事法律监督机制局部建设不健全,还不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安全的事故发生。另外军事法律监督的渠道也不畅通,下级对上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相对不公开,军事法律监督的标准也不是很明确,这些缺陷都制约着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完善和有效发展。
(3)军事法案例的监督理论分析与实践结合不深入
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目前我国的军队法制建设还存在二者结合不深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和军队有关军事法律监督的规定原则性和抽象性的规定较多,实践性不强;目前有关的军事法律监督理论也不够完善,缺乏相对系统的论证和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特别是对加强军事法律监督以及军队内部上下级之间绝对服从关系的有效处理方面的体制规定不完善。这些都导致在军事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过程中和实践操作相脱节,一些理论只停留在表面,不能再实践中解决问题。这些都对我国军事法制的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策略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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