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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来源:UC论文网2020-12-11 09:07

摘要:

  摘要:食品进出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随着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以及贸易壁垒等方面。本文首先对食品安全与食品进出口贸易冲突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关于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食品安全和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

  摘要:食品进出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随着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以及贸易壁垒等方面。本文首先对食品安全与食品进出口贸易冲突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关于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食品安全和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法;食品进出口;法律问题


  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发展,对外贸易规模逐年增长。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进出口贸易也取得了显著发展。但是食品进出口贸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以及贸易壁垒等方面。其主要原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关于国际条约、区域性立法以及国内立法之间的不同和冲突。因此,在国际法视角下对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对于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进出口贸易冲突分析


  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即采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化的利润。而食品安全则是从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角度进行考虑,保障食品不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世界各国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在进出口贸易开展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包括食品安全立法体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等多个方面,并且国际上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门设置了非常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认证程序[1]。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食品安全与食品进出口贸易两者之间不同的价值取向,进而在国际进出口贸易开展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两者的冲突。针对该问题,世界各国也必然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食品进出口贸易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但是随着这种趋势发展不断深入,最终容易发展成为贸易壁垒,不利于国际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开展。


  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关于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国际条约


  世界贸易是指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导致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贸易冲突,国际食品进出口贸易也不例外,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贸易组织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也相继诞生。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食品进出口贸易各种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当前国际贸易组织框架下关于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国际条约主要体现在癌食品检验检疫方法、检验检疫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为了对食品进出口贸易国际条约进行了阐述,本文选取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TBT协议》中关于食品进出口贸易的规定以及《SPS协议》中关于食品进口处贸易的规定进行论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过程中贸易壁垒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本国国民生命健康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免受侵害,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包装盒标签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在客观上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都会对国际贸易带来一定的障碍”。在国际贸易发展中,技术性贸易壁垒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1973年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了《TBT协议》,旨在消除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在该协议中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产品的包装、标签等技术规范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并且强制性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不能对重要条款在实践中进行保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没有针对进行明确规定。


  为了有效弥补《TBT协议》中关于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方面存在的不足,世界贸易组织在乌拉圭谈判中出台了《SPS协议》。该协议重点针对动植物以及其产品关于进出口检验检疫措施、方法、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成员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检验检疫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指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检疫措施要有透明度,各国应及时公开本国所制定的检验检疫标准等内容;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提供技术帮助等内容”。


  三、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近些年我国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以及檢验检疫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进口环节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入我国的食品只有在通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够在我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销商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该履行相应的查验义务,并且形成明确的销售记录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进口食品销售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主要是基于溯源核心思想来制定的,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通过进货查验以及销售记录等可以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源头进行追溯,进而有效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除了《食品安全法》外,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进口食品环节主要是由我国的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而在进口食品流通环节负责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的主要部门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由于环节的不同,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验的负责部门不同,同时相应的检验检疫方法和检验检疫标准也各不相同。从整体角度进行分析,前者主要突出进出口食品的可食用性,后者主要突出我国公民的健康权,因此相对来说在进出口食品流通环节的检验检疫标准更高。


  四、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一)进口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案例


  2017年4月22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某超市进行抽查,抽查检测结果显示由俄罗斯进口的某品牌蜂蜜霉素含量达不到我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该品牌蜂蜜的嗜渗酵母计数没有达到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963-2011中关于该指标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由俄罗斯进口的该品牌蜂蜜判定为不合格。由于该超市没有完全履行在进口食品销售时的检验查货义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超市处以33万元的罚款。在对该超市进行处罚之后,该超市提出申辩,认为该品牌蜂蜜在入境时已经由检验检疫机关进行了检验,并且出具了该品牌蜂蜜的检验检疫证明,但是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将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作为食品安全的护身符和保护伞,于是驳回该超市的申诉。


  (二)广州盛世中华百货公司销售产品纠纷案例


  某消费者于2016年4月16日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8瓶挪威进口的鳕鱼鱼肝油,购买之后发现在鱼肝油的瓶身标签上没有对产品的属性进行标识,没有任何关于保健食品或者药品的说明,因此将其归为食品的行列。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在食品中不允许添加任何药品成分,所有该鳕鱼鱼肝油属于不合格食品。基于此,该消费者将该百货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民事赔偿。


  该百货公司在庭审期间认为该鳕鱼鱼肝油属于挪威食品,并且在入境时已经通过了相关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测,并且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但是基于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50条规定,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任何药物成分,而鱼肝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因此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材料进行应用。所以法院判决该百货公司给予该消费者10倍销售价格的赔偿。


  五、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建议


  食品进出口贸易经济带动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在食品进出口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条约内容与国內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容易导致出现一些不利于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法律后果,就目前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情况来看,该问题在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中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在今后为了更好促进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国际贸易健康稳定可持续性发展与国内居民健康安全之间的平衡关系,对当前存在的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优化完善。


  通过对上述两则案例进行总结分析,不难发现两个案例具有同一个共同点,即所销售的产品在入境检验检疫时均被检验为合格食品,并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但是在国内销售流通环节确被检验为不合格食品。进一步进行分析,不难发现造成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时,在进口入境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由不同的部门对食品的检验进行负责,并且采取了不同的检验检疫标准,这必然会影响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这也要求我国在今后应该尽量实现标准之间的统一。


  我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成员国之一,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积极履行义务,关于食品进出口贸易方面我国应急积极促进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协议在我国的使用的法律效力。在兼顾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积极鼓励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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