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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交易所的应用

来源:UC论文网2020-11-18 13:27

摘要:

  互联网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和最重要的发明之一,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主要标志。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在全球不断扩张,逐步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托前述的物质基础,互联网迅速渗透到金融服务领域,涌现出许多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如以支付宝为典型的第三方支付、以人人贷等公司为代表的P2P贷款模式、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无担保无...

  互联网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和最重要的发明之一,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主要标志。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在全球不断扩张,逐步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托前述的物质基础,互联网迅速渗透到金融服务领域,涌现出许多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如以支付宝为典型的第三方支付、以人人贷等公司为代表的P2P贷款模式、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贷款模式、kickstarter所代表的公众小额集资(也称为众筹融资)模式、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经由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模式等。互联网金融正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并给现有的金融服务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通过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行为准则,从而改变了宏观经济的运行模式以及传统的经济理论。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带来的金融资源配置全球化、客户需求个性化、金融机构去中介化等,使金融和证券的运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加快了金融创新的速率,使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大大提高。


  在互联网对人类生活产生越来越深刻影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从业务模式、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深入探讨交易所应用互联网金融的策略,从而来加强和巩固交易所自身的优势,促进自身的发展。


  目前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尚无统一的定义,主要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将互联网金融特指为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那些业务,如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公众小额集资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凡是通過互联网加以运作的金融业务都应列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平安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无论资金融通的方式是直接还是间接,只要资金的流通行为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来实现,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模式。


  最后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这一定义的核心在于消解掉金融中介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作用,在市场交易主体中剔除掉金融中介机构。


  在金融市场创新不断深化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本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交易所的应用应该主要从业务模式、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着手。同时,要研究如美国洲际交易所这类基本依托于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新型交易所带来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


  当前交易所的业务模式是两层结构:即交易所面向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面向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将会逐步实现去中介化,这就意味着,未来交易所可以跳过证券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机构直接在交易所开设账户并进行交易。在现实中,美国洲际交易所已经实现了前述的目标:符合该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和机构均可申请成为该所会员,其通过向客户直接提供运行在个人电脑上通过互联网接入或在手机上通过3G网络接入的终端交易软件,向最终的客户提供直接的服务,并不依赖于传统交易所的会员来进行经纪代理。


  二、支付系统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当前不直接涉足证券交易的支付系统,而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来进行。和前面的业务模式相类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也是面对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面向投资者。在国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大多数都拥有自己的结算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业务。未来如果政策改变,不排除我国证券交易所也拥有自己的结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系统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去中介化。


  三、信息处理


  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处理方面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同时对于海量信息具有高速处理能力。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可以获得精确的用户数据,利用数学模型对用户行为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从而对用户的未来行为做出预测,并向用户提供较为智能的推荐服务。


  交易所可以利用信息处理技术,在现有的监管手段基础上(电子化的交易记录、自动查询和搜索功能、电子报告传输系统等),对交易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以发现异常交易等来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同时,有效利用金融数据处理能力,提高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定价和估值能力,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提供更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四、资源配置


  交易所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强化自身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降低交易成本。例如,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模式)需要经过繁复的申报注册程序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从而产生相当高的上市成本。1994年在美国出现DPO(DirectPublicOffering)模式,就是公司抛弃通过承销商公开发行股份的传统路径,代之以通过互联网发布上市信息、传送发行文件,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公司股票的融资模式。该模式相较于IPO模式来说,具有发行效率高、发行成本低、限制条件少、受众面广等优势,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交易所可以借鉴此类做法,将自身和互联网金融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拓展上市资源,推动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来实施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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