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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家对正义的自由平等之观点的论述

来源:UC论文网2020-09-21 10:07

摘要:

  摘要:在正义的问题上,西方历来存在许多不同学说,尽管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差异,但自由与平等普遍被看做正义的基本原则。本文从自由和平等两个角度出发:自由包括满足需要的自由,获取个人利益的自由,获得承认和尊严的自由;平等包括分配的平等,承认的平等。可从这些方面,分析正义应该具备的模式。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的面貌,并具有不同的性状,...

  摘要:在正义的问题上,西方历来存在许多不同学说,尽管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差异,但自由与平等普遍被看做正义的基本原则。本文从自由和平等两个角度出发:自由包括满足需要的自由,获取个人利益的自由,获得承认和尊严的自由;平等包括分配的平等,承认的平等。可从这些方面,分析正义应该具备的模式。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的面貌,并具有不同的性状,当我们仔细研究这张脸并试图探寻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①正义问题无所不在,关于正义的矛盾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总是以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古今中外的思想家走进她的迷宫,期望揭开她神秘面纱后一睹真容。直到今天,正义问题依旧热度不减,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升级,从而极大地促进正义理论的发展,提升我们对于正义的认识,向正义之真理又迈进一步。无论如何,我们一直都在寻求正义,就像苏格拉底所言:“我们就将永远坚持一条向上的路,在任何情形下都在智慧的囊助下一心追求正义。”②


  在正义问题上,对正义理论做出贡献的思想家不胜枚举,西方存在许多不同甚至相反观点的学说,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人都对正义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自由和平等被普遍认为是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正如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所确信的,现代社会的任何一种规范性正义理论都必定依系于所有主体平等自由的原则③。


  一、自由及其实现


  正义的社会应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在现代启蒙的条件下,一切道德或法律的规定必须在表达个人自律或人的自我规定范围内才能被看做是正当的。胡塞尔曾就关于“历史性思考”问题谈道:“我们以一种圆规的方式站立。对开端的理解完全只能从具有现代形式的现有科学中出发,在对其发展的回顾中才能获得。但是没有对开端的理解,作为意义的演化就是无声的。”④自由作为正义的开端,正义通过自由的自我证明才能证明正义自身。


  (一)对自由内涵的澄清


  在黑格尔体系中,现实社会中自由及实现的问题是作为客观精神的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客观精神从主观精神的主观性与内在性中分离,并在外部世界中客观化自身。这个外部世界不是已被精神发现、认识的自然界,而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活动基础上的现实生活世界,是人自由创造的世界。但此现实生活世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日常生活现象性的存在,而是理性自觉创造的、具有必然性的客观世界,或者换言之,这是自由规律支配的世界。根据黑格尔的表达,这是精神为了使自身在真实世界中成为客观、实存的而创造出的世界。


  “自由意志的定在”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精髓所在。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目标是探索保证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的社会条件,并把自由分为“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也被译为“否定的自由”或“理智所了解的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就是否定一切本性、需求、欲望和冲动,这些东西被看做人的意志的外在的东西,是限制人自由的东西。哈利·法兰克福认为人的意志具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意志包括个人的偏好、愿望、需求等,第二层次的意志对第一层次的意志进行评价⑤。这两种不同的意志类似于黑格尔所说的“自身愿望着的意志”和“把自身作为对象的意志”。“自身愿望着的意志”强调人的自由不是完全否定个人的偏好、欲望和需求,而是把它们看做人的自由意志的内容,“消极的自由”能够给人们实施选择的行动提供动机,而不是外在的他律的东西,即每个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偏好,以便积极地实施他在自由选择中作出的决定⑥。“把自身作为对象的意志”即意志被纳入自己的动机结构中,人们对自己的动机、偏好、欲望进行塑造,只有这样,人才能实现自己的自由。康德的自由概念是完全否定了人的这些偏好、欲望和动机,即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与自我实现应该完全摒弃这些“消极的自由”。黑格尔承认人的偏好、欲望等在自由中的作用,并且认为人的偏好、欲望与动机应该被塑造,只有这样,人才能充分实现自由。霍耐特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探讨,分析得出人们理解的传统自由包含消极自由和选择的自由。他认为这两种自由虽然是人的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仍是不完整的自由内涵。如果把这个不完整的自由概念当做自由的全部,就必然导致“孤独”、“空虚”、“困境”等“不确定性之痛”⑦。霍耐特认为真正实现人的自由的充分条件是社会中的平等交往和承认。


  自由进而被霍耐特分为“消极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和“和平交往和承认的自由”三个层次,或者是完整的自由和不完整的自由两个层次。因此,正义社会应该有一种这样的自由模式,一,人应该无限制地实现自己的意志,这是每个人都能享有的法定自由。人应该不受阻碍地实现自己的意志,实现“自身愿望着的意志”,即上文提到的消极的、不受外在强制的自由,至少在正义的社会,每个人都应当有这样的自由的权利。二,每个人都应有选择的自由,人应该对自己的意志进行反思,对自己的欲望、偏好、动机进行选择,即“把自身作为对象的意志”,通过选择,对“自身愿望着的意志”进行评价,并把自己的行动局限在经过反思的有限目标上,自由即“在他者中就是在自身中”⑧,主体不是把他者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而是实现自己自由的前提。因此,自由就是一种反思行动和选择行动,反思和选择就是选择那些不伤害别人的行动,从而实现自我。三,每个人都能够获得交往自由,每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和平交往和获得承认。保证每个主体能够无强制地参与到社会交往关系中,同时这种交往关系被他们体验为自由的。那么如何实现这种综合的自由模式?或者说如何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能够被承认?


  (二)自由的实现条件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勾勒出人们实现自由的伦理条件,应构建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允许每一个主体建立交往性联系,这种交往性联系可以被体验为个体自身的自由的表达。黑格尔把这种交往关系看作“基本的善”,这种基本的善在于所有人自由的实现必定符合他们的利益⑨。这种交往关系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往关系;第二,在这种交往关系中,人们相互承认;第三,人们还必须把这种承认表达出来⑩。霍耐特认為,黑格尔在这里建构出一种“伦理的义务理论”,即一个人必须把自己对他人的承认当做自我实现的条件。这种观点区别于康德主观性意义上的义务理论,康德认为,人在行动中把规范作为规律看待,履行道德义务是个人自我反思的结果。本文认为个体在社会关系中不仅具有独立性,而且具有依存性,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交往中需要互为主体的承认,并且只有当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表达出来的时候,一个人才能得到自我实现。相互肯定的社会模式是澄清人的自由意识的必要前提。人的自由和自我实现都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只有在人们之间的交往和相互承认中才是可能的。


  为实现人的自由与自我实现,黑格尔分别从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方面讨论。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国家在不同层次建立了一种交往关系,保证人们之间的平等交往。个人自由的实现是与互动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主体通过与外界或者他者的互动交往并在他人的限制中才能体验自己的自由,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是实现自由的根源,在这些交往形式中,主体相互之间从他人之中发现实现自由的条件{11}。第一层次,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建立了一种爱的关系,并通过这种爱的关系满足自己的自然需求。比如“在友谊和爱之中,就具有了这种自由。在这里,人不是片面地囿于自身,而是在与他者的关联中乐于限制自身,并在这种作为自我进行的限制中知道自己。在这种限制中,人不应该感到自己受到了限制,相反,由于他把他者作为他者来看待,并由此他才具有自尊感。所以,自由既不在于无限制,又不在于限制,而是这两者……意志不是被束缚在限制之中,相反,它必须前进一步,于是,意志的本性不是这种片面性和受束缚性,相反自由是希求那些被限制的东西,然而是他自己进行这种限制,并再次回到了普遍性”{12}。在家庭中,个人的本能在配偶之间的性爱形式中得到满足,儿童的不成熟的、潜在的需求通过父母的抚养初步形成,因此家庭可以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第二个层次,市民社会。个人在市民社会比在家庭中有更高的个体化。市民社会被理解为市民之间以市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领域。人在市民社会中,人进一步从家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通过市场上的自由交往满足自己的利益,即“自私的利益”,并非在家庭中互为主体的需求{13}。在这种交往中发挥作用的是人类本性中多重的、不断提升的需求,而从家庭中成年人不能被滿足这种需求。第三个层次,国家。在国家中,人们作为公民摆脱了私人利益的束缚从事普遍性的活动,主体在国家中比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更高的个体性。在国家中,主体既不是通过他的自然需要,又不是通过他的个人利益,而是通过他理性培养起来的禀赋和能力,在国家的领域,成为社会的成员。“只要个人学会了理性地限制他的技巧和能力,只要他在他的活动中把这些技巧无私地位‘公共目的’服务,那么他作为具有理性的公民就达到了公共存在的状况;互主体的肯定就是从社会其他成员那里赢得尊重和尊严”{14}。


  通过以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层次的分析,黑格尔似乎是对实现自由的三个领域,即需要、利益和尊严进行了排序,层次愈高,主体愈独立,拥有更高的人格。当个人属于“家庭”中的成员,是因为需要,只有通过爱才能满足这种自然需要;相反,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只能够按照目的的合理性支配自己并从市场交换中换取利益;在国家层次上,个体须理性地锻炼自己的技巧和才智,并把智慧谋求用于国家共同体的福利,才会被纳入国家,并在其中获得承认和尊严。因此,个体完整的自由就是在满足需要、获取私人利益、获得承认和尊严时实现的,而以自由为开端的正义,在自由实现的同时被实现。


  二、平等及其实现


  正义的社会应是一个平等的社会。现代社会经济与文明快速发展,平等不仅指财富分配的平等,还包括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平等的承认。真正实现人自由的充分条件,是社会中的平等交往和承认{15}。弗雷泽指出:“社会正义包含两个分析上可区分的维度:一个是承认的维度,涉及制度化的意义和规范对社会行为者相对地位的影响;一个是分配的维度,涉及可支配资源在社会行为者中的配置。”{16}本文从平等分配社会资源和平等的获得承认两个维度展开论述平等的内涵及其实现条件。


  (一)分配的平等


  “分配正义”最先是由梭伦为解决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矛盾提出的。为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做到公平正义,他要求富人压制欲望,同时扶持平民的自由。分配的正义就是在人人平等自由的前提下,根据每个人的劳动得其赢得的财产。后来古希腊思想家把正义视为美德,尤其是政治生活中的美德。亚里士多德把“守法”作为普遍的正义,把“把各得其所应得”作为具体的正义。具体的正义包括分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对社会公共财富和公共权力的平等分配,其遵循的原则是比例平等,即“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在于违反比例”{17}。这是一种差异的平等,即把相等比例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把不同比例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近代西方继承古希腊的分配正义传统,以罗尔斯为代表,强调基于个人权利对社会财富和公共权利的分配。罗尔斯分配正义的两个前提是资源的中度匮乏和人性的利己性。正是因为物质资源存在中等程度的匮乏,人性有着利己的欲望,所以,分配正义指向社会匮乏资源的不平等分配。


  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诉诸社会制度,通过恰当的制度确保社会成员平等分配社会资源。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需要遵循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平等自由的原则。在该原则下,每一个人拥有相同的自由体系,即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结合原则。首先,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次,依系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平等的开放{18}。因此,分配的平等是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正义的实现是依靠社会制度保证社会所有成员不论是在政治权利方面还是在经济利益方面,都能够获得分配正义。


  (二)承认的平等


  分配正义目的在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它诉诸社会制度,关注的是资源的分配方式。承认正义指向的是人与人的社会—心理关系,目的在于使人在社会交往中获得一种交往关系的平等尊重。因此,承认的正义是一种关系正义。承认的不正义是由于人与人在社会地位系统中的不平等引起的个体之间关系的不正义,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没有受到平等对待,不是因为资源分配的问题,而是“有关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等级排序的问题,包括在宏观和微观上或文化思想中的主导社会成员互相对待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19}。目标是调节群体或阶层间的社会关系,使人与人在人格上获得平等和尊重,使社会所有成员都作为平等独立的个体存在。因此,承认正义的实现不仅要诉诸社会制度,更要借助文化、价值和伦理的重构,通过消除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伦理观念中的歧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获得承认正义。


  当出现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纯粹的资源再分配的问题,可以通过分配正义解决;当出现心理上的歧视问题,需要承认正义解决。分配的平等和承认的平等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然而,社会中存在许多非正义的现象不单纯是分配的不平等或承认的不平等造成的,而是二者的综合。现实社会中,社会交往关系的不平等导致权力、资源分配的不公正,分配的不公正加劇了弱者愈弱、强者愈强,弱者在社会交往中受到更多的歧视和羞辱。所以,解决这种双重的不正义必须双管齐下,既需要分配的正义,又需要承认的正义。格维尔茨谈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关心每个人在社会中应该如何被我们认为是好的方式对待,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分配角度和关系角度结合起来理解”{20},关系的角度即为承认的角度。


  自由和平等是维系正义和实现正义的基本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实践自由和平等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正义,同样,正义的实践过程也是自由和平等的实践过程。社会中如果存在这样的社会模式,即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享有自由的权利,同时,存在一种社会制度能够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存在一种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和社会阶层间的歧视,每一个人都能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获得承认,这便是正义的社会。因此,正义的真理不是被外部权威决定的,也不依赖于外部权威的认可——无论这种权威是“国家或公意等外部实证的权威”,还是“思想情感内部无形的权威”。对于正义的真理,应“不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不问这种现成的东西是得到国家或公意这类外部实证权威的支持,或得到思想情感内部无形权威及精神直接赞同的证言的支持”{21}。对于正义的追求,必须以独立人格进行判断,以揭开遮蔽正义真理的面纱,一睹正义之真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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