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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性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4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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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法理传统与依据之于知识产权法的应用

民法发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是在古罗马版图不断扩展的背景下所采取的包容的措施。统治者为了有效地统治被征服地区,演化出适用于罗马本国公民与异邦人的法律制度。由上可知,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传统与立法依据即是保障万民的相关权利、经济地位和合法利益,其以保障权利中心抑或保全权利本位的思想观念为民法的精髓。这种法哲学的理念自始至终伴随着整个民法体系的发展与演进。伴随着历史的发展,民法系统逐渐体系化、丰富化和健全化,其有着丰富的权利理论、详尽的权利保障、系统的权利救济和健全的侵权赔偿等等。上文提及的知识产权法律与民法的立法原理与调整对象的类似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哲学理论基石、法律理念传统与民法有着极为相似的规定,如知识产权主体的确定、知识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的客体、系列权利的获取、侵权后的保障救济与保护等。可以说,知识产权系列中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有这些类似的规定。

二、民法上的法律逻辑构造与思维模式在知识

产权法律上的应用民法法学理论上的逻辑构造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正式的《民法典》,但是现行《民法通则》的总括性规定还是与法理学、法哲学密切相关的,应该说,知识产权系列法律制度的现行构造是民法法律思维模式的借鉴。众所周知,民事法律理论中的相关责任主体、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等等概念是民法理论大厦架构的基石。知识产权中的立法亦是参考和借鉴了这些基本元素与思维立法模式,如专利的创造性发明与变革的主体;相关权利在处分、使用、收益的过程中与他人、社会和国家产生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当有人侵害已注册商标权时,侵权人以法律要承担的系列责任与侵权事实的揭露以及后续的侵权救济与补偿等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和民法的立法模式构造思维和法理逻辑是相似的,可以说这是相关民法上的理论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运用较为鲜明的展现。谈到民法立法架构思维与知识产权立法的相似性时,结合当下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必然趋势和情况,到底是否应该将知识产权立法纳入到民法典中?抑或如何将知识产权立法划归到民法典的模块中去?这是值得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深思的问题。针对纳不纳入的问题,学界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但是较为统一的观点和认知是: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除了应在总则部分概述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及其遵循原则,另外仍需制定专门的特别立法,即知识产权单行立法(涵括版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等法律)。这一观点和认知亦从侧面说明了民法的系列原理及其统括性的规定是十分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应用亦是十分广泛而深刻的。

1.在立法的相关技术层面上有一定的不易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律是伴随第三次产业革命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兴起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信息技术更新换代极快,而作为保障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专门性法律,其革新速度则是可想而知的,法律的制定要想紧跟信息发展的步伐是较为困难的。而且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工业产品设计等等大多是涉及多门学科、交叉学科的专业门类,在法理与规范上有相当大的立法技术难度。

2.具体到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其法律特色鲜明、立法规范特殊就现行的各国与国际惯例来看,知识产权法律的特征即是国家、行政权力等公权与个体、民众等私权相交叉,相关法律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融合的特质。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实际情况,那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对象为无形物,它是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果实,它会随国家人文环境、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影响而有所差异。

3.与国际通行的做法较为一致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基本上均采取专门的立法、单行法或者特别法进行保障和规定。世界上只有极个别国家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涵盖着知识产权法,如意大利。但就世界上法学家与法理学家的公认来看,很难说或者比较难得知意大利民法典的这种编制体制是十分成功的。

三、民法架构的基本原则与理论在知识产权法

律上的运用体现目前学界的普遍共识即知识产权法律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涵括于民法内部,应该说社会上知识产权的保障路径和分析方法均适用于民法理论的一般原则。民法为私法的汇集抑或总集,可以称为私法的“一般”;而知识产权仅可作为子集,是私法的“特殊”。公认的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包括:民事主体双方平等自主,交易买卖合同等价有偿,在进行民事行为和处分民事权利时公平信用,相关权利不可滥为行使,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上种种原则和理论是民法的“纲”,具体到民法的这些原则之于知识产权法律上的应用来讲,知识产权法律亦同样遵循。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如专利权的权利主体人、权利授权人和使用者,这些主体间是平等自主的。专利的被授权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来进行等价有偿的交换,权利授予人获得了其智力成果的劳动报酬,权利使用人则获得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期限,并产生价值利益。同时对权利使用人来说,其只能使用权利授予者授予使用范围内的权利,超出部分或者未授权部分则不得滥用,这亦体现了等价有偿与权利不得滥用的民事法理原则。同时,无论是商标权、版权还是专利权,在使用过程中只能是良性的,为个体社会创造相关产业价值与经济收益,秉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集体、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得败坏社会风气,这也体现了在民法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律的架构及遵守原则与民法的法学理论有着惊人的一致性。本文来自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杂志。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四、结语

民法中的一系列理论、法理思维及逻辑架构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运用十分明显,这可从知识产权法律本质的特殊性及民事立法的成熟度与演进史中看出。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借鉴民法的立法原则和理论很有必要,对于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本身的法律架构大有裨益,反之知识产权立法的日趋成熟亦会触动民法体系架构的日臻完美,两者交互影响、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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