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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立法与档案法规的思考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2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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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的分析

(一)关于中国档案法不能与现实情况,相贴合问题

这几年的发展,中国档案法取得了相应的健全,但是其中依旧存在着不足的信息,这就需要我们针对目前档案法存在的问题,具体进行分析,明确档案立法的义务以及相应权利的行使。随着时代的发展,档案法的具体措施越来越完善,其相关系统日益建立健全,这就有利于中国目前经济建设以及政治建设的开展,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档案法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不能彻底的与现实情况,相贴合,也就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了,首先要注意档案立法的效益原则,为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益化,在日常实践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在立法宗旨上提出问题,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有利于提升其整体的效益。在此条件下,就能良好的促进档案信息系统的统一完善。并且档案的共享性的实现,首先要在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个人权益下,进行一定形式的扩散,推广,相关所有者最大程度的将相关档案信息传到社会,实现社会成员的共享,就有利于实现这部门档案的综合效益。从另一方面来讲,平等的原则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档案信息系统的日益完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档案资源系统,在这一条件下,调节中国档案信息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其内部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明确国有档案以及非国有档案之间的关系,并且实现这两者的平衡,以此来促进中国档案资源系统的建立健全。在这一条件下,为了确保相关档案信息实现与政府公开信息的挂钩,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档案馆开放系统,拓宽档案馆职权的氛围,改善原有的档案馆传统模式,实现新型的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模式,实现档案馆职权系统的日益深化,完善。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确保档案馆的应用对象范围的扩展,及时更改相关的开发日期期限,取消对政府信息机关档案的开放期限制,有利于全社会及时,有效的进行查阅。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维护相关的信息隐私权保护以及利益的平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档案法体系,以完善有关档案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档案法的综合效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实现对档案信息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档案信息的共享,广泛传播,中国应该继续深化信息隐私权保护系统的建立健全,确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看来,近几年,中国的经济、政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发展,相关档案信息系统也日益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解决,比如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一些具体细节,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在日常档案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容易导致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的损失,这就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公民隐私档案的范围,对档案的封闭期限给出明确的限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相关细节的日益完善。在日常档案法体系中,要明确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被人窃取、篡改或者被非法利用,在这一环节中,公共档案信息系统依然不够健全,这就一定程度给信息的泄露提供了漏洞。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档案信息系统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如何有利于实现档案法的综合效益,促进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二、关于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分析

(一)关于信息立法现状以及档案系统中的不足问题

针对目前中国的信息立法现状以及档案信息系统中的一些不足,中国要继续进行档案信息系统相关环节的深化健全,以确保这两者真正达到和谐的关系,来促进中国信息化与法制建设的进步,与此同时我们要积极展开相关的市场调研,组织专业人员,深化信息立法以及档案信息系统的相关细节,在实践中,找到两者存在的漏洞,以更好的进行信息立法系统的建立健全,促进中国档案法律法规的逐渐深化。

(二)关于信息立法的核心原则问题

一般情况下,相关隐私信息需要保密,非隐私、公共性的信息要经过相关所有者的同意,才能共享,才能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保密的信息进行维护,在经过相关授权之后,可以进行公开,并且要积极做好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的区分工作,以有利于针对不同的性质的信息,展开不同程度的公开提供利用。中国所谓的隐私权保护,就是最大程度的维护相关人员的公共利益。有效协调好信息公开与国家信息战略安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关于档案信息具有特殊性问题

档案是信息的重要组成环节,并且档案信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信息系统的整体工作并不能代表档案的具体信息工作,这就需要我们针对此档案的特殊性,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行合适的档案归类。一般来说,政府相关公开信息文件和它在档案馆里面的档案是一致,只不过档案馆里的档案,设计的信息要多一点,比如此文件形成过程中的背景信息、比如相关起草人的情况,签发人的相关信息等。这一系列的背景信息和正式颁发的相关文件构成了整体档案信息。

三、关于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配套建设的思考

在具体实践中,中国信息立法的一般程序是,信息保密、相关信息利用、具体信息的公开、相关信息的保护。只有促进这个整体系统的日益完善深化,才会有利于信息立法工作的具体展开,有利于保证国家相关机器的顺利运作,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提升以及信息对国家相关部门监督工作的展开,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有利于扩大公开信息范围,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实现国家信息立法工作的建立健全,来促进国家相关政府机构与人民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国际信息立法潮流中,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中国经济的发展,政治建设的深化,一定程度上,中国信息立法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我们就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一系列弊端,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信息立法相比,存在不足。这其中主要是信息立法原则的相关环节问题。在这些环节中,我们需要明确信息立法工作,首先建立在国家基础法律法规上的,建立在基本国情上的,任何信息立法脱离了这两者,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必然是漏洞百出的,在此档案信息系统中,中国要针对现状国情,进行具体法律条文的细化,进行相关法律建设的进行。促进信息立法工作与档案法律法规之间的良好联系,在信息立法之下,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确定信息立法与档案立法之间的协调统一,以促进中国相关信息系统与档案信息系统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有效实现档案信息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以有利于维护相关档案建设的发展。以有利于目前中国信息立法系统以及档案立法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以满足目前国际形势的需要,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延伸,中国信息立法系统的不足也日益的显露出来,为了促进档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需要针对这些不足之处,展开系统的剖析,找到正确的方式,加以解决,以保证中国公民的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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