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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下)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0:11

摘要:

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一)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根据动物解放主义者彼得·辛格的观点,人类只是大自

 

  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

  (一)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

  根据动物解放主义者彼得·辛格的观点,人类只是大自然中对其他有生命物种没有任何特权的一个有生命的物种。  按照动物解放主义者的逻辑,人类在实际生活中仅仅根据他们固有的天性而利用环境资源:作为一个有生命的物种,人类使自己努力去适应其他有生命物种和环境中的无生命客体,同时,非人类生物和无生命客体也努力适应人类。与其他有生命物种没有什么不同,当人类利用环境资源时,仅仅是依赖环境资源为生而已。这是所谓生态中心主义立场。这一立场,给人类法律带来了无穷的困惑和众多的挑战。

  但问题在于,自从人类祖先建立有组织有规则的人类社会以来,人类真的为着自己的目标创造和改造了环境。作为环境中一个占支配地位的物种,无论如何,人类历史地和现实地将环境资源作为财产和所有物。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根据自己的规则,得到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是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当然,这一立场,也已经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环境问题。

  不管怎么说,人类法律实际上只能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规范出一个又一个的人类利益共同体。世界上不会有一个动物解放主义者和生态中心主义者占绝对优势地位的议会;从而,生态中心主义的国家法律体系也无从产生。在现实的环境法中,人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对包括野生动物、天然林、土地、水、空气、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主要被当做个人私有财产的包括市、镇、乡村、建筑物、港口、历史文化遗存等在内的人工环境的权利。即使是生态中心主义者,也无法做到完全忽略这一人类的法律现实,而不将动植物等生命体作为财产。

  (二)人类的能力和环境的能力

  如果利用环境资源不产生有害于或者不利于人类的后果,那么,人类无需获得所谓“良好环境权”。良好环境权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实际上取决于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所尽义务的多寡。对人类污染和损害环境能力的法律限制,应当以环境自身能够承担和吸收的最小不利影响为依据。

  有两种类型的能力应当加以界定:一是人类污染环境和预防环境污染的能力,一是环境吸纳污染物和承受不利影响的能力。严格地说,人类需要做的是,创造最佳可用技术以治理、预防污染和发展经济。然后,才可能在不损害人类生命与健康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发展,同时,环境本身也能按照其自身的规则发展自己的历史。从而,使上述两种能力实现均衡。这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同一个时空中的两个平行的历史发展进程-人类历史发展进程和自然历史发展进程。

  欧洲发达国家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设定了一系列的法律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措施规定在技术性和工具性制度中。例如,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行政许可,渔业捕捞和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和配额等。这些限制性规定禁止对环境资源的滥用,要求每一个人以理性的和可持续的方式行使其财产权利。在欧洲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中,行政许可制度和许可证运用得非常普遍。这些制度使得传统的个人财产权利在环境法中发生了改变。

  (三)以人道的方式利用野生动物

  任何保护自然资源的意图,都是为了人类将来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是像某些伦理学者主张的那样赋予动物或者大自然以“权利”。  环境法中对动物的人道立场,从某种程度上暗示着,如果人类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人类具有足够的不仁慈去毁灭世界上所有的物种。但是,道德上和法律上的种种限制,并不意味着人类的一些权利转移给了动物。动物仍将作为人类的重要财产而存在,至少也是作为人类创造财富的重要资源,例如,基因利益和对新发现的物种的权益。开发利用作为财产来源的野生动物的权利,伴随着环境伦理争论的困扰,是一个相当有争议的问题。  有些学者甚至提出了野生动物具有与人类平等权利的立法主张。如美国环境法学者在其编著的教科书中提出了这样的立法建议:“⑴不会再有鲸类动物被视为人类财产,也不被当作是一种工业原料,也不被当作是动物家族成员。⑵在人类法律中,个体的鲸被赋予人类个体的法律权利。 ⑶ 人类个体和人类团体代表被人类置于危险境地的鲸类个体行使控告权或者出庭。⑷倡导、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以建立与鲸类动物沟通的方式。⑸如果这样的沟通方式得以建立,进一步保护人类和鲸类之间的联系方式的法律将被研究出来,并提交给人类和鲸类的等额代表组成的美国国会。⑹然后,人类与鲸类合作,研究出新的种际法、种际协议和种际条约。是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时候了:因人类无法实现与那些生活在海洋中的和人类大脑尺寸相仿的鲸类的联系,人类一直坚持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孤独地生存在陆地上。鲸类具有一种与人类现实相分离的现实。他们的现实,是用他们的术语、他们的社会能力和他们最近1500万年的生存来加以描述的。他们的现实将得到尊重,得到研究,其结果将被制定为人类法律。”

  但是,无论如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体现了环境法倡导的人类应当热爱和珍惜所有生命的法律价值。此外,还意味着当代人意识到了野生动物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持续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基因资源与财产资源的重要性。

  (四)自然资源的双重价值:利用价值和非利用价值

  只要一想到环境,总是指对一个特定对象的特殊利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的权利客体是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海洋、渔业资源、矿产资源、动物和植物。每一种自然资源的价值都是双重的:利用价值和非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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