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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之我见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1 15:39

摘要:

  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腐败形式,其产生原因复杂,危害巨大,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预防和遏制。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危害;防治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处罚的各种行为。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特殊的严重腐败形式,近些年在我国处于易发、高发态势,呈现出主...

  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腐败形式,其产生原因复杂,危害巨大,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预防和遏制。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危害;防治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处罚的各种行为。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特殊的严重腐败形式,近些年在我国处于易发、高发态势,呈现出主体多元、手段隐蔽、形式智能化的特点,其危害巨大,为全党全社会所密切关注。为了更好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职务犯罪,必须对其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一、职务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表现形式


  (一)职务犯罪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当下职务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因此,"从事公务"应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公务"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主体,这是职务犯罪对身份的要求。第二,职务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这是职务犯罪对主体主观罪过的要求。第三,职务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责所赋予的权力实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这是职务犯罪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要求。第四,职务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是职务犯罪对行为侵害的客体的要求。


  (二)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与其本人职务密切相关,突出地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既可以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也可以是利用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既可以是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也可以是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利用将来(尚未担任的、但是即将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滥用职权。具体表现为违规行使职权或是违规超越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以权谋私、以职务换取不正当好处的私下交易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态势与危害


  尽管近些年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反腐倡廉建设整体得到有效推进,违法违纪案件有所下降,腐败犯罪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某些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处高位走势,尤其是在那些权力集中、资金项目密集及与民生切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在一些项目审批、招投标、基建维修、质量验收、资金调拨等环节,职务犯罪屡屡发生,大案要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控制。


  (一)职务犯罪呈"六多一高一大"发展态势


  一是"三机关一部门"发案多。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可发现: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案件,占据职务犯罪案件很大比例。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一项调查显示,该省自1998年至2003年6月,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达440件550人,占立案总数的39%,居所有行业和单位职务犯罪的首位。国家审计署2010年12月9日发布的消息称,1998年至2010年10月,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20多亿元,其中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200人。截至2010年,审计署共审计151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还有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三最"女贪官、民间谑称为"女文强"的辽宁抚顺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民间称为"三大"(口气大、脾气大、架子大)的安徽省政协正主席黄瑶,均是近年职务犯罪案中的重量级人物。


  今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电话会议,称据统计,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855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609件,渎职犯罪246件;大案1303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78人。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让人触目惊心。


  二是单位"一把手"犯案多。单位"一把手"罔顾民主,独揽大权,又缺少监督,是犯案多的根本原因。山东检察院近年查处的700多名县处级干部中,担任"一把手"的占57%;河北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受贿案,牵出40多名"一把手";马德案更是有过之而不及,竞牵出50多名"一把手"。


  三是窝案串案多。马德案不仅牵出一大串"一把手",还牵出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风山等260名官员。这一连环腐败案,涉案范围广,影响大,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卖官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死刑一案至今人们记忆犹新,媒体又披露该局卫良等5名官员被批捕,被业内人士喻为郑筱萸之后的"第二次地震"。江苏省常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许和平、副主任赵锦土及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沈剑平、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原局长戴建华等40多名犯罪分子,利益捆绑,鲸吞公款数百万元。


  四是贪污贿赂、渎职侵犯案件多。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百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件,1990年仅17件,1996年上升至575件,而2003年至2007年5年间,则共查处35255件,平均每年7051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7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973件42010人;2008年又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240件893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211件,县处级以上大要案307人。


  五是民生领域案件多.据重庆市检察机关通报,重庆市全市2008年至2010年间,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1977人,占同期职务犯罪总数的66.5%,涉案金额11.8亿元。其中城乡养老、低保、新农合、居民医保等社会保障领域贪污受贿和严重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129人,涉案金额1696.7万元;医疗卫生教育领域职务犯罪258人,涉案金额5673.4万元。


  六是家庭家族成员粉墨登场共同犯罪多。从领导干部个人实施犯罪向具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家庭家族共同犯罪发展,已成为职务犯罪新动向。据有关部门对3000多起案件的筛理统计,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案有510起,约占17%。


  七是涉案行为人职务越来越高,案值越来越大。据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1993年至1997年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903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而2003年至2007年共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干部35人,分别上升了380%、251%和400%。犯罪金额也是不断刷新。如江苏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1亿元,其单笔受贿额高达8250万元;"女文强"罗亚平贪贿涉案金额则高达1.45亿元。


  (二)职务犯罪危害巨大,祸国殃民


  职务犯罪由于其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危害性更为严重。


  1、侵害职务廉洁,引发社会矛盾,破坏政局安定。国家政权的巩固取决于社会群众对党对政府的无限信仰,对代表国家实施公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高度信任。职务犯罪公权私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这种不正当利益交换,首先侵犯的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易发、高发,势必使人民群众从对犯罪分子的个人不满发展至对党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怀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怀疑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引发高度政治信任危机,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引起社会动荡,影响政权稳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以至最终丧失政权,丧失社会主义大业。


  2、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主导着经济的调控与发展。市场是否健康,经济能否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破坏市场正常秩序,干扰经济发展规律,影响调控计划落实,降低办事效率。同时,由于职务犯罪实施者擅于邪门歪道,谙于暗箱操作,极力阻挠政务公开、财务透明,反对有序规范的行政和市场操作,不愿意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行政经济机制,从而从根本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较好较快发展。此外,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渠道达58种,1982年至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很大部分则流失国外境外);由于渎职侵权犯罪,2003年至2007年间,共造成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直接经济损失达439.8亿元。


  3、腐蚀干部队伍,毒化社会风气。职务犯罪的影响是一个恶性循环过程。首当其冲受到不良影响的是实施公务管理的国家干部队伍。由于职务犯罪行为的一时得逞,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公务人员,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发生错位、扭曲,竞相追逐权力,追求金钱美色,追求最大限度的不正当好处和腐朽没落的物质精神享受方式,并为此铤而走险,利用职权职务谋取非法利益。而社会群众,则由此得出世人认道的"潜规则"--"有钱能使鬼推磨"、"钱能摆平一切"。并在此思想认识支配和驱使下,大施"行贿"之道,以图用小钱换大钱,以小本赚大利。凡此种种,循环反复,使人道德沦丧,走上犯罪道路、不归之途。


  三、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何以愈演愈烈?如何有效预防与遏制?这是摆在全党全社会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辩证唯物论认为,任何事物的成长与消亡,取决于内部主观因素的作用和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也不例外,既受行为人本人思想、道德、价值观诸多因素主导,也受当前法律制度、思潮观念所左右。笔者认为,导致行为人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理想信念衰退,腐朽思想抬头,特权心理作祟,法制观念淡薄,是职务犯罪的主要思想根源。不少犯罪分子,身微阶低之时,也讲无私奉献,也确有过昔日的辉煌。但一旦封官进爵,阶高得势,大权在握,就忘乎所以,不思进取,不求贡献。忘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人民的公仆,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思想上丧失了拒腐防蚀的能力,手中玩转的是权术,骨子里追求的是金钱美色、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歌舞升平的所谓人生"天堂"。办起事来,党的政策全然不顾,规章制度全然不遵,吃喝拉撒我说了算。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之时,就是行为人滑向犯罪深渊之日。


  (二)经济文化尚欠发达,精神文明教育缺失,监督机制虚置不力,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社会原因。尽管经过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得到较好较快发展,国有所强,民有所富,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更满足不了一些追求高度精神文化享受的人的需求。而社会体制的某些不合理,社会分配不公的弊端,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加之近些年来领导干部政绩观作怪,不同程度存在偏重经济物质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致使腐朽思想、不正之风有所抬头,渗透至社会各个领域和角落。此外,各种监督机制虽有建立,但多是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致使公权力失监、失督,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自我膨胀,更是促成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三)法律欠缺完善,"执法底线后退",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轨时期,多种经济体制、社会机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都在动态演变当中,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健全,尚待配套完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滋生创造了条件。此外,职务犯罪屡试不爽,一犯再犯的一个重要诱因,则是近年执法底线的后退!据最高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执法底线后退,究其个中原因,有法律漏洞引起,也有执法人员腐败所造成。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问题反映强烈,质疑很多。而执法底线的后退,犯罪惩处轻刑、缓刑的失当,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庆幸心理,觉得"赚的比赔的多","牺牲我一人,富我三代人"值得。而社会上一些心术不正者,也看在眼里,效之学之,伺机作案。因此,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加剧。


  四、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职务犯罪综合治理体系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贪腐行为,是当今社会一种顽固的"综合症",只有严惩职务犯罪,有效遏制各种贪腐以及亵渎公务职责的行为,才能为预防提供坚实的后盾支持;只有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消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动因,才能巩固和深化惩治效果,从而实现综合治理职务犯罪的目的。如何采取有效的手段和对策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法律界、政府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必须构建职务犯罪惩防体系,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笔者认为,职务犯罪领域广泛,形式多样,其行为主体趋向多元,因此,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研究,需要从实务上加以总结提升,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需要从执法上加以监督,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才能达到综合防治职务犯罪的效果。


  (一)加强理想道德教育,强化精神文明建设。


  要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理论法律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八荣八耻"、科学发展观,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干部,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倡艰苦奋斗,老实做人,扎实办事的作风,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不劳而获的享乐主义,培养健康向上的高尚精神,积极消除职务犯罪的思想隐患。


  (二)强化公权力监督,遏制"一把手"犯罪。


  职务犯罪既然是"利用职务之便",那么,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在抑制"职务便利"上做文章,不要给图谋不轨者以便利。要科学规定行政办事程序,使其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健全执政执法监督体系,遏制"一把手"犯罪;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要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在法律法规监督、政务财务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宣传舆论监督、党内党外监督方面真正下足功夫,真正完善并落实综合监督手段;要严格执行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真正履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杜绝"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三)尽快建立起合理的社会分配保障制度,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因素。


  科学合理的社会分配与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要在关乎人民群众、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保障制度和税费制度等重大政策问题上,努力减少政策层面的不合理现象,力求社会的最大合理和最大平衡。从而最大可能消除职务犯罪的隐患。


  (四)加快法律法规完善,强化司法执法监督。


  1、构建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职务犯罪的预防立法仍处空白,应尽快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同时,要进一步确认和调整预防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解决实践中存在着公检法司等有关单位职责不明确、职权不清、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快制定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法律,将政府采购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兼职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提高这些制度的法律地位与约束力,从而与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立体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


  2、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目前我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却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必须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加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才能更加有效地从法律层面对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职务犯罪行为予以扼制。


  3、依法加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惩防功能。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国家机关,肩负着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最大限度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这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有效措施。


  4、坚决杜绝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说情风",力排执法干扰,依法公正执法。并通过执法,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口服心服,真正让犯罪分子犯得起,赔不起,"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也让那些利令智昏跃跃欲试的后来者彻底丢掉"一人犯法,三代致富"的妄想。从而真正使法律成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分子的锐利武器,构建和谐的社会法治环境。


  职务犯罪触犯党纪国法,危害无穷,为人民群众所不齿,为法纪法纲所不容,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治。


  作者简介:王滋海(1982-),男,汉族,海南万宁人,华东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政法管理系助教,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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