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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土壤污染法律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3-30 10:04

摘要:

  [摘要]近年来欧盟土壤破坏严重,但土壤保护未受到欧盟层面的政策保护,在此背景下欧盟提出了保护土壤战略。结合该保护战略,欧盟目前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涉及到了农业、废物填埋、环境责任等方面,本文主要介绍了欧盟的土壤保护战略以及涉及的相关的土壤保护法律,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欧盟;土壤保护;土壤污染  中图分类号:[TE9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3-0...

  [摘要]近年来欧盟土壤破坏严重,但土壤保护未受到欧盟层面的政策保护,在此背景下欧盟提出了保护土壤战略。结合该保护战略,欧盟目前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涉及到了农业、废物填埋、环境责任等方面,本文主要介绍了欧盟的土壤保护战略以及涉及的相关的土壤保护法律,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欧盟;土壤保护;土壤污染


  中图分类号:[TE9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3-0111-01


  一、欧盟土壤保护现状


  (一)土壤破坏严重


  在欧洲,土壤退化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据统计,欧洲有1亿1500万公顷的土地都遭到了水的侵蚀,4200万公顷的土地遭到了风力的侵蚀2。欧洲45%的土壤有机物质的含量很低,这部分土壤主要分布在欧洲南部,但法国、英国和德国也存在有机质降低的问题。而欧洲25国中潜在的污染场地据估计大约有350万公顷。


  (二)土壤保护政策及法律缺乏


  土壤在欧盟层面迄今未受到特定的政策保护。不同领域的政策都间接地保护了土壤,特别是环境(例如空气和水)以及农业(农业环境和交叉)方面的政策。但是,有利于土壤保护的条约分布在多个领域,而且这些条约的目标是对其他环境因素的保护,并不能形成一个连续性的土壤保护政策。成员国内也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土壤的方法。但是这些法律通常只针对某一种特定的威胁,例如土壤污染,而且这些法律并不能提供一个连贯的保护框架。


  (三)2006年土壤保护主题战略的提出


  在2006年,欧盟委员会认为在欧盟层面上急需一个全面的土壤保护战略,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制定了保护土壤的框架。在该框架的指导下,欧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土壤保护体系。欧盟土壤保护以土壤保护主题战略为总的指导,涵盖了方方面面的指令和法律。


  二、欧盟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


  (一)概述


  欧盟并没有出台独立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欧盟委员会认为对于土壤污染问题,成员国和地区的防治活动更为适合。因此欧盟在土壤防治方面形成了以一般标准为基础的指导和监督体系。战略规定的具体内容有:


  (1)污染的预防


  成员国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限制有意或无意引入到地上或地里的危险物质。该规定通过限制污染物质引入土壤的方式来预防污染。


  (2)名单制度


  第一步,成员国应该确定其领土范围内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以下简称“污染场地”)。且存在的危险物质是会对成员国内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第二步,成员国应当发布国内污染场地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且名单至少五年应当审查一次。第三步,成员国制定本国的一个主管机关,负责具体确定潜在土壤污染行为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污染场地的位置。第四步,主管机关应对污染场地中污染物质的浓度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有足够理由相信污染物质水平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场地进行风险评估。


  (3)土壤现状报告制度


  土壤现状报告指的是,针对潜在的污染行为已经发生的土地,或者根据官方记录实际污染已经发生的土地,进行出售时,场地的所有者或准买家应当向成员国内的主管机关以及其他交易主体提交了土壤现状报告。


  (4)国家修复战略


  成员国应当确保名单上列明的污染场地都修复完毕。且该修复应当考虑土壤目前的用途以及获得批准的未来用途,修复方式包括针对污染的去除、控制或减少,最终使得污染场地不会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威胁。


  (5)无主场地资助机制


  污染场地的治理应当遵守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不能确定污染的责任人或依据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国内立法,责任人不应对污染承担责任,或不能负担修复成本时,成员国应当制定适当的机制资助污染场地的修复。


  (二)其他相关领域的指令


  上文已经说过,保护土壤主体战略是一个体系性的保护框架,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也涉及到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以下介绍欧盟近几年在土壤防治方面的其他措施。


  (1)综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ICCP)


  综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颁布于2008年1月15日,指令强调的是综合治理,避免了污染物在大气、水和土壤之间进行转移的问题。因此也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一项重要的法律。该指令颁布的意义在于,面对欧盟立法中存在的众多针对向大气和水进行污染排放的立法,综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弥补了土壤污染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指令的目的之一就是旨在阻止和减少向土壤排放的污染物。


  (2)废物填埋指令


  废物填埋指令颁布于1999年4月26日,其后经历了两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改为2008年。该指令是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该指令第一条明确了指令的目的是,通过对废物填埋场进行严格的运营和技术要求,并提供设备、程序和指导来实现阻止和降低废物填埋对环境,特别是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地球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该指令对不同种类的废物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废物填埋场,以及不能进行填埋的废物类别。


  三、欧盟土壤污染法律分析――综合污染防治原则的体现


  土壤作为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因此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土壤污染具有紧密联系。因此针对土壤污染的防治不能仅仅靠某一部法律,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综合性的治理。


  上文介绍的综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就充分体现了综合污染防治原则。1993年9月,欧共体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了《综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的提案,该提案明确指出,孤立的控制向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中排放污染物的方法,可能会导致污染通过环境媒介转移,而达不到保护作为整体的环境。而综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试图做到的就是预防和控制污染装置向水、土地和大气进行排放,做到同时控制,保护整体。因此,欧盟综合污染防治原则在土壤污染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从多种环境媒介控制污染,这符合了土壤污染这种综合性污染的特性,并能够所管其下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


  同时上文已经说过欧盟作为共同体并不具体涉及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但是从涉及到的土壤污染指令来看,欧盟的土壤污染立法涉及方方面面,从农业到城市废物填埋,都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理念,欧盟的综合治理原则的另一重要要求就是一体化,即将欧盟的环境污染预防治理纳入其他欧共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包括影响农业、地区发展等其他欧盟政策领域和整个欧盟的决策。


  欧盟土壤污染的综合污染治理理念的指导,使得土壤污染能够实现从“出生到坟墓”预防和治理,综合性治理,首先可以实现从土壤污染的源头开始控制污染进入土壤,而针对那些已经进入土壤,可能或已经造成负面影响的污染,又有环境责任等完整的治理程序,达到最终的治理。


  参考文献

  [1]蔡守秋主编,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113页。

  [2]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年1月.

  [3]肖主安,冯建中编著,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6月.

  [4]欧盟委员会土壤保护网页: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environment/soil_protection/index_en.htm.

  作者简介孟宪雯(1989――),女,汉族,陕西宝鸡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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