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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反倾销会计

来源:UC论文网2019-03-29 08:59

摘要:

  一、我国的反倾销现状(一)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及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尤其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强度在进一步提高,摩擦所涉及的国别范围在日益扩大,摩擦中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当代现行多样化的显性贸易摩擦中,反倾销依然是我国企业遭遇的最频繁的壁垒。随着我国加入WTO,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愈演愈烈,我国已经成为国...

  一、我国的反倾销现状(一)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及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尤其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强度在进一步提高,摩擦所涉及的国别范围在日益扩大,摩擦中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当代现行多样化的显性贸易摩擦中,反倾销依然是我国企业遭遇的最频繁的壁垒。随着我国加入WTO,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愈演愈烈,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的实施反倾销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有500余起,平均每年20多起。且近几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40起以上,多时可达50多起。不仅美欧一些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秘鲁、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智利等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涉案商品多达4000余种,基本上涵盖了出口产品的各个领域。几千家对外贸易企业深受其害,经济损失高达上千亿美元,并导致上万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大量相关企业员工下岗。我国不仅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首位,而且遭受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率同样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二)我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原因


  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由于不被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须采用替代国制度,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中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而是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中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同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存在较大随意性,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等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侵犯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谭红旭、高霖宇,2006)。


  二、反倾销会计的含义


  周友梅(2003)主要从反倾销应诉的角度提出了反倾销会计的定义。他认为,所谓反倾销会计,是指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和会计鉴定进行运作的活动。


  李建航(2004)基于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着眼于反倾销从预警到诉讼结果反馈、监控的整个过程,提出了更系统和全面的看法。他认为,根据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企业要想完全地把握和处理所面临的反倾销问题,会计应在反倾销的整个过程中,为企业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充足的信息。所以,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的会计主体综合运用会计、法律、贸易、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其面临的反倾销问题提供反倾销预警、诉讼、举证、抗辩、价格承诺、诉讼结果反馈和监控等各方面的会计及其相关信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进行决策和管理,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反倾销会计应对反倾销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部过程进行规划。本文主要从应诉和规避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应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应该采取的反倾销会计对策。


  三、反倾销会计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在《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应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因此,在应诉反倾销问题时,最为有力的证据就是要证明我国产品的成本按照起诉方的国内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确实低于在起诉国内的市场价格。这就对会计科目的分类和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我国企业的会计部门能够迅速拿出可靠的资料作为佐证,可以说会计是反倾销诉讼中的一个关键因素。


  四、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反倾销领域囊括了许多需要运用会计知识解决的反倾销法律问题,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作为其中的一大热门话题,一直都是我国各界研究学者讨论的重点。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相关标准,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会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截止2007年1月,共有66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欧盟等国一直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换而言之,就是会计准则的差异造成了成本、价格的高估。对于应诉反倾销来说一些细小的核算准则也会对结果造成巨大的影响。例如,固定资产的购入计量方面,国际会计准则对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现销价格”作为原值,对“现销价格”小于将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而我国准则规定,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即付现金还是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均应以企业实际购置时支付的全部价格加上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支付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原值。


  针对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性这一具体问题,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这是对原有准则的全面修改和补充,使得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国际化、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新准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提供了支持,将极大地推进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为应对国际反倾销提供有利支持,从而实现我国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整体目标。


  (二)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认定标准及对中国市场化的认可程度


  美国,作为一度称霸世界的西方大国,它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认定标准有六条,包括:货币的自由兑换度、政府与工人在工资问题上可否自由谈判、外资的准入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控制的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及对企业价格和产量上的控制程度、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简而言之,就是由政府对企业(或产业)的垄断程度作为认定的标准的。美国一直也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损失惨重。


  1998年4月7日,欧盟将中国从其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名单中除去,给予中国一个介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之间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并在《欧盟384/96号规则》中为中国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规定了5条审定标准:


  1.企业所做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做出的,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在计算重要的成本投入时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


  2.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而且是惟一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3.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4.企业应受所有权法和破产法的管辖,由此保障企业管理的法律安全和生产的稳定。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综上所述,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在一定意义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许多不利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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