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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契合与冲突

来源:UC论文网2016-07-01 15:14

摘要:

在价值伦理的“地方性”的建构上,中国传统文化的角色和价值何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天人合一”、“无为”、“众生平等”以及人道主义思想,都为社会工作伦理的

  尽管专业是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但是以人和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与普遍意义上的科学不同,其更关注文化要素的渗人。根植于西方文化的社会工作自传人中国以来,因其文化的土壤不同,在服务过程中的技巧、目标等方面的认定会存在差异,尤其关于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方面,中国的文化根植于儒家、道家和佛家文化中,倡导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而且对于个人的认识,更强调处于关系中的个体,而不是独立的个体。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既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之处,也有冲突的表现,既有对话的可能性,也有融合的基础。因此,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进程中,有必要梳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与社会工作伦理的对接之处,使其这个舶来品在中国应用的过程中,便于服务对象接受和适应。
 
  1.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1.1从“人和”到“天和”
 
  儒家伦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其学说被历代统治者所推崇。主张“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其核心思想是“仁”,提倡“以仁治政”,这主要体现在治国理念上。在生活智慧上,儒家强调的是“和”的个群关系,“以和为贵”、“和而不同”,说的都是人际关系的和谐。孔子强调现世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孟子则强调“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通过对自身修养、思想、品德的提高去实现与周围人的一种和谐。孟子的观点,强调人的内在的自我修养,在此基础上把握好与他人互动中的分寸,把握好恰当的人际距离,不亲不疏,寻找适合的度。这一点与孔子的“过犹不及”的思想是吻合的。文化是相通的,虽然有派别之分,但是就其本质而言,还是有着很多相互融合和相似之处的。儒家追求的是人我关系,而道家追求的则是另外一种和谐,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一种“物我关系”的体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可以说将道家追求的那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儒家的“人和”,道家的“天和”,看似着重点不一样,但是这两者之间其实是相互融合的。
 
  1.2从“人道主义”到“以人为本”
 
  儒家的人道主义的作用不仅仅在为政上面,更多时候追求的是一种社会的道德主义精神。儒家认为,人道主义不仅是向外的,更是向内的,其前提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上,若能够做到对他人的道义,应该源于个人内在的自我修养。道德精神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如今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都是人们最基本的为人底线。
 
  “以人为本”是佛教中的重要思想之一,即以人的生命为根本,尊重生命、珍惜生命。佛教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上一切都是因为“缘”,因此人身价值重大,在无尽的生命长河中这样的机遇乃是千年等一回甚至更久,因此人必须非常重视自己的生命,不能轻易轻生。
 
  1.3从等级观念到“众生平等”
 
  儒家强调三纲五常,体现的是典型的等级观念,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儒家所追求的和谐,也是在严苛的等级秩序中存在的和谐。而在佛教文化中,追求的是一种“众生平等”,一种“慈悲为怀”的境界。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与人实际的差别是由于人自身在世道轮回过程中的行动方式造成的,也就是佛家所谓的“因果报应”,人与生倶来的平等与他们后天享受到的差异待遇是不矛盾的。
 
  2.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契合
 
  社会工作起源于“科学的慈善”,基督教在开展社会服务过程中的宗教伦理和宗教精神,成为其社会工作价值伦理重要的土壤。爱、关怀和责任成为社会工作价值的重要内涵。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深人,以及社会问题的突发,西方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迁,政府与教会、宗教与世俗出现了分离。同时,基督教的价值伦理与人本主义的价值伦理也出现了分化,各司其职,前者指导人们的精神世界,后者引领人们的社会行为ra。从总体上看,社会工作对于人的认识,每一个人都是有价值有尊严的独立个体,要尊重其差异性和独特性,尊重个体的自我选择,每一个人都是可以改变的,具有无限潜能。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认为社会应该为个人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提供便利。
 
  宗教精神以及起源于文艺复兴中的以个体的“人”为中心的理念,似乎与中国都很远。但是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内涵,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比较,是能够彼此契合的。
 
  2.1“和”、人道主义与尊重、包容
 
  “和而不同”则是孔子在经过反复深思和辩证以后得到的一种差异性的体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我们在讲究“和”的同时,并不是要一味地追求一种盲目的苟同,而是要有区别的对待。“和”是多样性的统一,“同”是一味地附和乃至结党营私。这与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中,尊重个体的独立性与差异性的观点是契合的。
 
  人道主义强调人是一个意志自由的主体,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前提。它要求以人格的平等作为建立人类道德关系的基础,认为个人要获得人格尊严,就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在现代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中,尊重与包容是社会工作者真心为案主服务的前提,不仅要尊重案主个人的意愿,同时更应该尊重案主的人格,特别是要平等对待那些在心智上、财富上处于弱势的人;要关爱和尊重那些身处逆境、遭遇不幸的人。
 
  2.2"无为”与自决
 
  关于“自决”这一价值原则,在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对接的过程,较为特殊。它一方面与老子的“无为”是契合,另一方面,与中国的“包办”、“家长作风”又是矛盾的(后文阐述)。当然,“无为”可以作为治国方略,也成为人们的生活智慧。老子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一思想正是“无为而治”的具体化。老子认为,当政者应该对人民有管理但是不多干涉,让人民自由发展,自我完善。“无为”就是要尊重自然发展规律、社会层面上的道德规则、法律规范。并不是所谓的什么事情都不做,而是不乱为、不妄为。老子的“无为”思想与建立在西方的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文化基础上的自决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和自我选择的权利,其内涵存在着相似和融洽之处[3]。
 
  2.3家庭式的亲情与接纳
 
  在中国文化中家庭具有极高的价值。那里不仅承载着血缘,更有文化方面的规则在其中。家庭、家族以及亲属体系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中,成为国人解决各类问题的非常重要的支持系统。中国人极其看重“情”和“关系”,该系统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接纳是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因为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完全接纳了案主的情况下,对案主的性格、信仰等都接纳了,才能真正从案主的角度进行考虑。如果将传统文化中家庭式的亲情价值观融人到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中的话,把案主当作是自己的亲人进行接纳,不仅能加快进人案主情境的速度,同时能真正做到“感同身受”,为案主分忧解难。
 
  3.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冲突
 
  3.1人情、关系与隐私原则
 
  隐私原则是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之一,“保护案主隐私”已经成为了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一种承诺,是案主和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基础。但是当这一原则遭遇到中国人的亲情、亲属关系网络时,该原则常常受到挑战。中国的人际关系格局,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属差序格局,每个个体不像西方社会处于团体格局中的人那样,是独立的个体,而是关系中的个体。每个人在关系网络中,与他人的关系有差别有顺序,有亲疏有远近,中国传统社会本身就是充满人情味,所谓的“人情”在道德信仰中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当社工遇到曾有犯罪经历的案主与自己的亲属体系中的子女热恋时,一方面要遵循社会工作对于人的基本认知,人是可以改变的,社会要遵循保密原则;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亲情。在这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中,社会工作者如何处理伦理上的困境,同时也凸显了社会工作的道德实践性和艺术性的特点。
 
  3.2个人主义与群体主义的冲突
 
  儒家的伦理强调个人内在的自我修炼。但是在现代社会工作价值观念中,个体是理应被关注的对象外,团体动力、群体的和谐已经成为其思想基础和核心价值之一。因为在现代社会,凸显社会问题的对象已经不仅仅是个人,更多时候是一个群体,比如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等,要想解决个人的问题,有时要从中观群体的层面和宏观社会结构的层面上,给以回应,才能从本源上解决个体的难题。个人主义,在这里强调的是以个体为本位,是出发点,是服务的核心和最终的目的。而不是自私自利。我们现在的社会虽然更加注重的是群体的利益,但是重视整体并不意味着否认个体的主体地位,而是要重视整体对个体的意义’使个体的发展和整体的发展协调共进。当然,注重个别化不管是从关注个体的角度,还是关注群体的角度出发,都应该被推崇和接受。
 
  3.3包办主义与案主自决的冲突
 
  在中国古代,“包办”是常有之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对婚姻的包办,讲究的是听从长辈之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似乎积极干预甚至包办更合乎中国传统,但是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伦理中,案主自决是专业伦理。在中国古代,认为干预别人的决定和事情是热心的体现,是一种重视对方的表达方式,同时,接受对方的干预和包办更能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和孝敬。到了现代,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当自己向他人求助时,也是希望获得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但是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则认为,自决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除万不得已,即便是社会工作者出于好意,一般也不主张由社会工作者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因为这样做可能不利于服务对象发展自尊和挖掘潜能。
 
  3.4“无为而治”与注重个别化的冲突
 
  “无为而治”的思想,是君主应该不干涉民众的自由发展,自我完善。该思想对于社会工作伦理而言,一方面与“案主自决”原则有融合之处,另一方面,如果持有“无为”思想的社工,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该文化的精髓,在服务中消极被动,不能带有针对性地围绕案主的问题设计和实施服务方案,没有很好地贯彻个别化原则,容易带来任由案主问题任意发展的后果。每个人的存在都有着自己的价值,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是健全还是残疾,因此每个人的潜能和价值都应该得到尊重。发展取向的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已经扩大到一般民众,因此更需要社会工作者在遵循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也遵循特殊性原则,为案主制定具有个性化的服务方案,从而达到更好的“助人自助”的效果。虽然案主自决更加倾向于“无为而治”的传统思想,但是这种适度的任其自由发展应该还是要把握一个“度”的,掌握其中的平衡。
 
  3.5“人情债”与主动求助的冲突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的求助行为也是谨慎的,比较消极的。“万事不求人”和“不背人情债”是一般人生活的基本信条,这是由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所决定的,也是传统文化中“穷则独善其身”的人生价值取向的表现形式之一。不仅仅是在传统社会中,现在的社会上也是如此,当求助者在寻求帮助时,就要考虑求助行为可能带来的代价--人情债,欠了别人的人情,就要还人情。因此,在文化的内涵中,回馈是其应有的一部分。因此,从心理而言,中国人轻易不向陌生人寻求帮助,因为不知道如何回馈对方。同时,虽然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历史,在西方已有百余年了,在中国也有近年的历史,但是国人解决问题的途径,依然没有发生观念上的转型,亲属体系,朋友,单位(尽管单位制已经终结了)仍然成为国人首选的求助对象,不习惯在制度的平台上向社会组织寻求帮助。“人情债”的文化传统限制了人们的主动求助行为。因此,中国的社会工作开展以社工主动为主,与西方相反。从而社会工作活动的开展就显得被动,而这种被动就会对社会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阻滞。
 
  综上所述,根植于西方文化的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其有着全球共识性的知识、技术和价值体系。但是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也必须要考虑各国在文化上的差异性,遵循各国的文化传统。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天人合一”、“无为”、“众生平等”以及人道主义思想,都为社会工作伦理的本土化,贡献了重要的文化养料。同时,“人情债”、“关系”、“家长作风”、“内修”等观念也反映了与专业社会工作伦理的冲突和矛盾之处。因此,在服务中的社会工作者,要注意反思个人的文化身份,不仅仅在专业技术上提供服务,更要关切到在不同的文化情境下服务对象需求的差异性。
 
                                                                                                                            杨柳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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