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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

来源:UC论文网2018-08-05 09:10

摘要: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开始了中国化历程,形成了丰富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开始了中国化历程,形成了丰富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是一致的,存在两个层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践层面,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的文化层面。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实践层面;文化层面;


  作者简介:张波(1968-),男,江苏人,徐州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化”,即马克思主义如何演变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因此,“化”中隐含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问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研究,就是要寻找从马克思主义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理论演变途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开始了中国化历程,形成了丰富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1)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也必然存在着中国化的路径问题。本文的重点就是探讨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之间的演变途径,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通过何种途径或方法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的。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探讨


  对“中国化”的问题,一般存在两种理解,一种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时候,就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具体化的意思,他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说来,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成为伟大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相联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1](P534)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时,也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应用化的意思,即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中。因此,从这个意思上讲,马克思主义应用化和马克思主义具体化是一致的。当然,单纯地强调马克思主义应用化是不科学的,因为,“`应用'不等于`化'。某种理论的`应用'是指用它来解决问题,`化'则是指这种理论本身的变化。`应用'充其量是为理论的变化提供条件,但不能等同于变化”。[2](P2)第二种理解就是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自然含有马克思主义民族化的含义,即形成适合中国民族实际需要的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正因如此,毛泽东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后,苏共领导人即直接反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法,认为这是搞民族主义。迫于苏联的压力,也由于当时中国革命胜利在即,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依靠苏联的支持和帮助的问题。“为了避免被斯大林和苏共误认为带有所谓民族主义的嫌疑,毛泽东和我们党主动改变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毛泽东思想'的提法。”[3]尽管毛泽东以后基本不提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维在其头脑中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中国也已经开花结果,形成了既有马克思主义性质又有中国民族性质的毛泽东思想。


  从毛泽东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提出到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价值和意义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如何“中国化”,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已经揭示,这种路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二是马克思主义在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过程中,还必须要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等相结合的文化层面。


  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而言,毛泽东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在《实践论》中,毛泽东从哲学的高度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哲学依据,明确提出了“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与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4](P296)的观点。1939年10月4日,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沿袭其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观点。1941年毛泽东在延安整风运动中,也曾总结性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年,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日益结合的二十年。”[5](P795)自中共七大以后,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基本上都不再使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法。毛泽东虽然不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他却反复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1956年9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大开幕词中指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密切地联结起来,这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原则。”(2)从毛泽东的论述中以及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35年的实践经验中,中国共产党已经找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那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即强调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接受实践检验、理论在实践中发展和创新的实践层面的路径。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第二个层面。这里的中国文化主要是指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近代以来的文化发展成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即不仅强调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的路径,也强调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结合过程中,还发生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相结合的问题,即在实践层面路径之外还存在着一条文化层面的路径。1995年12月,在“马克思主义与儒学”的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实际上是通过两个结合来实现的:作为科学理论,它要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作为西方文化成果,它要同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这两种结合相统一,在实践上的硕果,便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理论上的成果,便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6](P82)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路径上应该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二是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具有`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7]这种观点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论述“包含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和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两个方面”。(3)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过程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二是和中国文化相结合。[8]还有的学者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个`两合'问题”,[9]等等。由此可见,很多学者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问题上都强调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方面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强调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资源来源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两个维度上展开的,一个是思想资源,一个是实践资源。在思想资源上,既要求有马克思主义的维度,又要求有中国文化载体的维度,在实践资源上,强调实践高于理论,实践优位于理论的实践维度,而这两个维度也表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必须要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必须与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才能保持发展的动力。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来自西方的理论,要在中国文化土壤上扎根生长、开花结果,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马克思主义要与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成为一种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理论,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中国人自己的精神家园。因此,这两种相结合,共同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概言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应存在着两条路径,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践层面的路径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模式的文化层面的路径。


  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践层面是基本路径。因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起来,寻找两者的结合点,其目的不是为了思古,而是为了今用。毛泽东在谈到积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外国文化时提出,“向古人学习是为了现在的活人,向外国人学习是为了今天的中国人”。[10](P82)这里,毛泽东表达了自己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思路。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还强调“推陈出新”。所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马克思主义要吸收国外的优秀文化,归根到底是源于实践的需要。提倡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的路径,是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寻求更深厚的民族性的思想文化资源,使马克思主义更具有中国民族特点和民族品格,根本目的还是为中国的现实实践服务。不仅如此,这种结合还要受到实践的制约,接受实践的检验,比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产生过重大影响,但只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路径,中国历史、文化中落后的东西虽然会被暂时地吸收,但终究会被抛弃,不能成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内容。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一致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是一致的,具体而言,也存在着两个层面,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的实践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的文化层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体系,虽然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部分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所构成,但马克思主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三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还包括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文化学、教育学、人类学,等等。所以,“马克思主义不只是三个组成部分,而应是十几个组成部分”。[11](P275~286)因此,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它的内涵也应极为丰富,它不仅可以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中国化、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化,而且还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等现象。也正因如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过程中,已经出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科化研究现象,出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化的研究,(4)等等。不仅如此,“文学、语言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新闻学、教育学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投身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有特色的成果,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呈现出多学科联合攻关的局面”。[12]法学界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就是遵循了这种理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可以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成果之间的关系中得到论证。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在毛泽东思想中包含着大量的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构成了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邓小平法制思想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本身就是这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说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应是一致的。


  第二,路径反映的是一种哲学方法和哲学态度。哲学态度和哲学方法往往都具有一般性的特点,它不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适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也适用,透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就是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特别是同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辩证地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而完成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作出了杰出贡献,促使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产生并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系统阐释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以人为本法治观、坚持依法执政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战略思想。而反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形成,既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层面的路径,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文化相结合的文化层面的路径。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非常注重从实践出发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党的第一代主要领导集体成员,如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不是职业法学家,没有写过专门的法学著作,他们的法学理论蕴涵于他们博大深邃的哲学和政治思想理论体系之中,也正因为他们具有深邃的哲学思想,他们更科学地理解了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他们深知,中国需要马克思主义,但中国不需要公式马克思主义,而需要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所以,毛泽东反复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等,他们的很多法学思想也都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5)


  值得强调的是,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中,也有一些法学专家,如董必武、谢觉哉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践路径问题上,董必武和谢觉哉都作过细致的分析,在总结新中国立法经验的时候,董必武作为当时党和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主要的领导人明确地提到新中国法学发展的实践法源。他说:“我国的法律都不是事先先想好,写好法律再去做,而是先做起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成了法律。”[13](P438)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和限度这个问题上,董必武遵循实践的唯物主义路线来看待法的作用问题,他说:“我们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但我们决不是法律的拜物教,我们并不迷信法律万能,而是要用实践去启发群众的自觉。”[14](P223)董必武非常注意把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强调在实践中增强人们对法的本质和现象、作用和限度的认识。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胜利的时候,谢觉哉就开始探讨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实践法源,他说:“新民主主义是史无前例的,新民主主义法律,自然也无前例。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这些秩序与要求,已经是现实,法制已成为必要和可能。”[15]1949年在《司法工作报告》中,谢觉哉讲得更明确,他说:“法律不是什么人脑里产生的,更不是抄袭异国就可作用,而是统治者的实践,经过若干次证明有益才成的。人民法律与剥削阶级的法律有阶级的本质差异,如果说封建阶级、资产阶级的法律,是根据他们的实践,那么,人民的法律,就必由人民积累的分析着的实践,才能逐渐完成。虽然我们并不抛弃旧法上可转为人民用的有益部分,但主要应从人民自己的实践中来。我们不反对在中外古今的书上找东西,但主要应面向人民,在人民司法实践中找东西。”“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通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我们建设法律的方针。”[16](P665,P657)


  由此可见,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法律问题的分析,真实地概括了新中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反对公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遵循从具体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靠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靠实践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路径。正是由于遵循这一实践路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始历程中,就形成了以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人民民主法制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刑法学等部门法理论为内容的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所以,就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的形成而言,它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简单照搬复制,而是根据中国具体法律革命实践的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法律革命实践相结合,不是走理论主导模式,而是走实践主导模式,在中国具体的法律革命实践的探索中逐步形成的。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第二大理论创新成果。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是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任意割裂肢解,故意颠倒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变成脱离实践的僵化教条,导致社会上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猖獗,而法律虚无主义也在神州大地盛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实践标准讨论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反思“文革”十年的教训,反思的结果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人心思法、渴望法治、走社会主义法制之路,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实践共识。1979年2月,叶剑英委员长在接见新华社记者时曾对“文革”中法制缺失的情况进行了深刻的实践反思,他说:“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17]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人彭真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进行了总结。他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搞,可过去没有这个认识,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几天不要紧,结果拖下来,贻误了事情。是林彪、`四人帮'教育了我们,社会主义非搞法制不行。”[18]“应该承认,我们在过去的长时间内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有时丢掉了。到了`文化大革命',`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使我们的党、国家和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个教训是很沉痛的。”[19](P293)历史的教训表明,只有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不致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动乱,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人们才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邓小平作为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对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反思,从内容上讲,最具体,从认识上讲,也最深刻。首先,邓小平通过对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曲折过程进行反思,特别是对“文革”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反思后,明确宣布:“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20](P256~257)其次,针对党内不熟悉法律、不懂得法律规律、不尊重法律、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的现象,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20](P253)从此,法的重要性和价值得到强调,人们解放了思想,重新认识了法律。再次,针对以往大民主的做法和群众运动带来的消极后果,邓小平明确指出,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最后,针对群众法律意识缺失、法学教育落后的状况,邓小平从实际出发,明确地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回顾“文革”的动乱史,可以明显地发现,“文革”动乱的发生与民众法制观念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所以,“文革”结束后,邓小平明确主张重视法制教育,认为加强法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全局性的任务,在中国没有法制不行,号召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不仅如此,邓小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办法、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框架、将法制与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产生并形成了系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从而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丰富而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杰出贡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也是在实践的探索中形成的。以社会主义法制取代人治,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杰出贡献。“文革”的结束,意味着中国“人治”历史的终结,“人治”治国方略的弃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实践也证明“社会主义法制”的不足,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制和法治内涵的差异,自人类社会开始,就有了法制,只不过社会主义法制是一种比较高类型的法制,但无论它有多高,它仅意味着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而法治则不同,它是包含着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法律价值相统一的复合概念,它不仅意味着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且还意味着实行良法的统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要具有良好的品质,而且清楚地表明法律还要具有至上的权威;不仅意味着法律是一种治理国家、控制社会的手段,更意味着它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理念,传达着权在法下、法律至上、用法律控制权力、用法律保障权利等系列理念和原则。


  正是由于在实践中认识到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治最终被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选择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形成,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那儿搬抄过来的,而是在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运用到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一种理论创新。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继续相结合,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又形成了新的法学理论,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又一新发展,从体系上讲,它们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但同时也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奇怪的GDP崇拜现象。为了追求GDP,发展地方经济,有的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把依法办事看成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公然提出`闯法律禁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错误口号”。[21](P12)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见权力当仁不让,见义务安全礼让,见银子死活不让”。[21](P62)而在立法过程中,也同样出现了立法部门主义现象,一些立法起草部门开始争五权,即主管权、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和法律解释权,立法为部门的物质利益所绑架,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正逐渐丧失。对此现象,有学者认为,这就是一种物本法律观,这种物本法律观是哲学中的物化一词在法学中的运用,它是指法律以物为本,即法律以物为基础、为依据、为目的、为发展动力。[22](P43)在这种物本主义思维的影响下,中国的环境正义开始沦丧,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被漠视,人的主体性被遮蔽,人的生存价值被忽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命题。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应有内容,就是强调人是法律发展之本,突出强调法律发展的目的问题,即法律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法律的发展目的就是为了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是法律发展的尺度,这种对法律发展目的的新认识就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可以说,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产生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法律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共十五大虽然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实事求是地讲,我们有相当一些党员干部不懂得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习惯性地认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是要强化行政命令和政策手段,搞强迫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就是要满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需要,回答“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什么”这样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践是理念之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理念就是在探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产生和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选择马克思主义不是出于理论的冲动,而是出于中国革命的实践需求。换句话说,中国的革命实践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中国革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同时,实践对理论的需求又可以具体细化为两个层面,一是实践需要理论,二是实践需要的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需要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相对于第一个层面而言,第二个层面更为重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践路径就隐含在这个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之中,即实践需要理论,而理论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理论也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发展。因此,实践对理论的需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真正动力。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文化层面(7)


  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特色。


  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但这个理论成果的形成,与辩证吸收和挖掘中国历史中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精华密切联系在一起。这里举两个例证予以说明。例证之一,在宪政的共和政体的问题上,为了为民主共和政体论证,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就进行了“共和”政体的历史寻根。为了给“共和”寻找依据,毛泽东深入地挖掘中国历史中的政治法律文化共和资源,他说“中国历史上也有它自己的民主传统。共和一词,就来源于三千年前的周朝”。[23](P529)谢觉哉在谈到民主问题时,也谈到共和问题,他说:“封建时代有封建时代的民主,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民主。何以见得呢?譬如说我们用的`共和'二字,在西周时代,有二个宰相,一个叫周公,一个叫召公,当时他们二人共同管事,叫`周召共和'”。[15](P695,P696)例证之二,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过程中,毛泽东积极地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毛泽东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上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提出了“省刑慎罚”的刑法学理论。该理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慎杀。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来看,刑法不能不设死刑,但死刑不能过多,所谓杀人不在多而主要在于社会震慑效果。出于这种指导思想,毛泽东在镇反运动中提出“少杀少捕”原则。他说:“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24](P336)第二,开创性地提出了“死缓”理论。为了防止错杀,毛泽东提出:“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25](P122)这些理论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而且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更具有中国民族特色。[15](P695,P696)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相结合,按照毛泽东所谈到的新文化观标准,是与优秀的传统文化相结合,而不是与落后的腐朽的文化相结合。在1956年以前,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也非常注意防止和克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腐朽的东西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不利影响,如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反对一言堂、反对个人崇拜、反对特权思想、反对轻视法律的错误思想。但1957年以后,封建专制主义、一言堂、轻视法律等传统糟粕文化,还是严重地影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不仅离不开中国的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同时也离不开中国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思想资源,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的形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结合问题,同样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制历史和与之相伴的封建专制主义文化传统。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国成功地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并没有完成。从1957年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中,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非常严重,个人崇拜、皇权文化、家长制、一言堂、人治传统、私设刑狱、无法无天、大搞冤假错案等都是例证。“文革”结束后,当很多人还在傍徨的时候,邓小平就开始反思历史,立足现实,构筑未来。在法律文化传统方面,邓小平作了深入思考,他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20](P332)“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26](P163)事实上,“文革”的发生就与中国民主法制传统资源的缺失有关。针对特权现象在当时中国大行其道的现象,邓小平认为搞特权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20](P332)所谓解决思想问题,就是要寻找产生特权思想的主观原因,这个主观原因就是深受传统糟粕文化的影响。邓小平明确指出:“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20](P332)所谓制度问题,就是我们没有建立起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联系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群众监督制度。对待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邓小平主张:“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20](P332)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角度出发,邓小平认为“没有法制不行”,[26](P163)从建设社会主义的大局来看,就是要加强法制、继承法家的“法与时移”的思想,将“打”与“严打”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在维护国家稳定方面的作用。


  通观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和反思成为邓小平法学理论形成的重要一环,正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结合起来,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和反思、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形成了邓小平法学理论,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了浓厚的民族根基。


  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除了基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需要以外,也是基于一种文化上的思考,传统法律文化充当了新中国法治理论形成的重要思想资源。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同时,也并不完全否定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价值,不仅如此,还积极地挖掘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价值,不仅充实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更具有中国的民族特点和中国特色。


  1997年1月21日,江泽民在会见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我看这是一个历史规律。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如此。”[27]“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出自汉朝王符的《潜夫论·班禄》。其意思是:国家没有永久的太平,也不会有永久的动乱。法令得到很好的施行,国家就太平,法令废驰,国家就衰乱。江泽民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作序时,再次谈到了这个问题,认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治理当下中国也需要法令。1997年10月30日,江泽民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上的演讲指出:“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0多年前,中国就有`民惟邦本'、`缘法而治'的朴素的民主、法治思想。今天,这些思想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我们将继续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一步健全法制,加强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28]“民惟邦本”一语出自《尚书·五子歌》,其意思是说,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宁。所谓“缘法而治”(8),又称“垂法而治”,即依法律条文治理国家,是战国中期商鞅提出的法律主张。


  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另一个例子是,江泽民积极借鉴中国历史和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治国经验,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提出了“德治”的思想,从而形成了自己完整的“法德合治”思想。2001年l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江泽民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9)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德治思想内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历史文化中的法治主张、道德教化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结合起来,形成了以法治为基本治国方略、以道德教化为辅助手段的“法德合治”的治国思路,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主刑辅”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结合起来,不仅充实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而且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民族特色,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进行了明显的理论创新。


  中共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人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以“以人为本”法律观为例,“以人为本”法律观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具有内在渊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悠久的民本思想。这种“民本思想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的最主要的,也最精彩的部分”。[29](P2)“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我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最早源头。它所阐述的是政治法律思想中最基本的问题,即民与邦之间的关系,表达了民是邦之本的理念。《尚书》里讲的民惟邦本,此乃民本思想的原初含义。先秦的民本思想也极为丰富,管仲最先提出“以人为本”的观点。齐桓公问管仲“何为根本”,管仲对曰:“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10)荀子也明确提出君依存于民的思想。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11“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水则覆舟。”12孟子也明确地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3明清之际思想家在继承了古代民本思想的同时,批评了君主专制思想,提出一些改变君主专制的措施。黄宗羲、唐甄认为君主只不过是一介“独夫”,黄宗羲说“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14唐甄认为“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15黄宗羲认为,天下与君主的关系,应是“天下为主,君为客”,14等等。


  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法律问题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目的问题,即法律为谁而存在,为谁而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以人为本”法律观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但需要指出的是,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与传统文化中的“以人为本”是有差别的。在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演变过程中,由于君主制的出现,民与邦的关系被迫转换为君与民的关系,“以人为本”只是君主的统治术。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后世的统治者们讲`以民为本',实质上讲的是君之本,讲的是统治术,其中,一是固本论,从正面讲得民即得天下;一是失本论,从反面讲失民即失天下。总的一点是民为君之本。”[29](P2)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是对传统文化的超越,与古代民本思想有本质的不同,体现在法律发展问题上也是这样,古代的法律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手段和工具,法律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30](P411)在今天,当君主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以后、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控制时,人的权利终于得到张扬,人的主体地位终于得到法律的尊重,“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利”,16不仅是党的主张,也是社会的共识,这才是“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真正内涵。


  五、结束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探讨就是要探讨如何“化”,即如何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显然,它离不开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同时也离不开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形成来看,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革命和具体建设相结合的产物,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构成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实践资源,而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一道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思想文化资源。当然,相对于理论资源而言,实践来源更重要,实践不仅是理论的检验尺度,而且归根到底,实践是理论的来源,就实践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践是法学的`本'和`源'”。[3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是走实践主导模式和文化交汇中的文化扬弃之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都是遵循这种路径模式而产生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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