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组织章程

cynthia20056 2021-09-18 16:36 213 次浏览 赞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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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mmer阿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CS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电机工程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办会;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
    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
    建设创新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展示活动;
    (二)面向社会各类人普及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知识;组织青少年参与电机工程领域的科技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与国(境)外电机工程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学术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机工程方面的学术、科普书刊、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
    (五)开展电机工程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接受委托承担和参与电机工程技术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咨询、科技评价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七)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为电机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八)经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登记、科技保密、科技查新等);
    2、电机工程技术标准的编审;
    3、电机工程教育认证试点;
    4、电力安全性评价、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与分析等;
    5、承办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九)开展电机工程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诉求;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普通会员应在电机工程相关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的人员;
    2、具有博士;具有硕士且工作1年以上;具有且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且工作五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会员且工作
    2年以上;
    3、在电机工程相关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科技管理者。
    (二)会员:凡在高等学校电机工程相关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可申请为会员。
    (三)高级会员: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会龄在2年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界、工程技术界有积极贡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
    2、曾获得省(部委)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3、长期从事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积极贡献的学会工作者。
    对电力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破格吸收。
    (四)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学者,由本人向本会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和有关,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机(电力)工程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
    从事电机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研、教育、管理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高级会员还须由两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推荐;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在会员中设立会士称号。
    (一)会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高级会员的会龄在8年以上;
    2、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创新性贡献,具有重要影响,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热心本会工作。
    (二)会士报批程序:
    1、由2名具有会士、院士推荐资格的提名人推荐;
    2、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员称号。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对本会反映情况,有关;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
    会员如果2年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籍。
    第十七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规则编,所属个人会员每人都有对应的统一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
    (九)进行奖励、表彰活动;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批准荣誉会员、会士;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
    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
    生效。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不能到会,不可委托他人参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由在电机工程界有影响的、学者、科技管理和学会工作者代表组成,包括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咨询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及省级学会理事长和专
    委会主任委员。
    (二)在理事会任期内,可以由理事会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三)每届理事调整一般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工作,其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2、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学者和科技管理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
    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其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会徽 以本会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缩写CSEE构成,呈椭圆形图案,字为金色,底色为宝石兰,背面有“1934年创立”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复的“社团核准通知书(民社登〔2009〕第7087号)”审查通过并核准,自2009年6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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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