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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岚零
首页 > 职称论文 > 转载已发表的论文需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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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竖都是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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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和作者签订合同约定获得授权当然就不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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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月羽羽

是否违法关键是看拷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只要你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或恶意篡改使用别人的文章就不会有问题.自己收藏当然没关系,但建议你不要公开他的文章,因为涉及到他的知识产权,他可能会不高兴.

169 评论

chocolate宸

这是引用不侵权 你要是把别人的观点拿来当自己的那就是侵权了

183 评论

好吃鬼玲

转载后,注明出处,知道作者的应标上作者名!如果说他的文章标明了不得转载的,就不要转载了,这种情况既使是合理使用,也会认定为侵权的!

150 评论

味增汤君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扩展资料: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参考资料连接: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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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的面团

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定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明确规定,对此著作权人没有保留和拒绝的余地。其更强调的是著作权人对于作品使用的“非自愿性”。换言之,只要法律明确作出规定,不论著作权人是否许可,他人都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以权利的限制换取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人对于作品的过度保护而带来的利益垄断,从而有效促进作品的传播。若赋予著作权人排除限制的权利,立法效果是有待商榷的。王迁教授曾举过一个“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例子。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声明权”。即声明作品未经许可,不得适用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以意定排除法定的限制。此种情况可能会带来声明权的滥用。对于意图垄断市场的唱片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增加许可费的形式,联合音乐著作权人的声明。以此达到阻止竞争对手使用相同作品的权利,并使得法定许可制度完全失效。同理,如果允许报刊作品著作权人通过“声明不许转载”来排除对于作品权利的限制,那么报刊作品并不能得到有效传播,公众仍需要通过特定刊物获取该作品,报刊行业仍可以做到对作品的垄断,且只要事先与著作权人约定即可。与此并不能达到立法效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中,出版教科书对于已发表作品的使用,以及录音制作者对于合法录音制品的使用,可以说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相同,都赋予了著作权人“声明权”来排除作品权利的限制。这意味着作品权利人能够通过事先或事后声明对抗法律所预期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的广播电视播放作品。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网络义务教育使用作品。上述两个法律条文均没有没有赋予著作权人排除限制的权利,著作权人仅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这意味着目前我国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类是法定许可制度,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限制著作权人权利,无论著作权人是否同意,作品均能够被他人使用,且支付报酬”;另一类是准法定许可制度,即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事先未声明不允许使用的,即视为允许使用。我国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与第二类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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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tyjiang

看是怎么一个情况,如果是你学校的内部期刊,又以商业形式出版的话,已构成侵权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应与该期刊负责人联系,并协商处理,如果再不行的话,惟有一纸诉于法庭了.如果该期刊标明原创作者和该论文出处,并不修改内容,只是以交流方式出版给予内部交流应用,没涉及商业领域的话,这不算侵权.不过这也代表了该刊不尊重作者著作权,可以适当与其协商处理该问题.另符上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供你参考: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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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起司wasabi

楼主:你提出来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中有关著作权的解释.就不从网上复制大量也许你都不知道的条文了,就把我自己的观点说出来吧:侵权是肯定的,因为你作品的著作权自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形成,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或是发表(职务作品除外),换句话说你的情况如果是你的单位下发给你的论文,那么即使他未经你同意也一样可以将其发表,当然,你可以在事后得到单位的补偿,但那不是侵权补偿,而是正当的报酬.如果那是属于你自己的个人作品,好比古龙的小说,那么,他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他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你说的他只是用于内部传阅,所以没有赢利为目的,即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所以在法院判决时这点会作重要的情节考虑.直接影响你的补偿数额.综上所述:分为两种情况.一:职务作品.不侵权,但会给予你一定经济报酬二:个人作品.侵权无疑,你可以私了,也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但我个人意见如果不是必要的话完全可以私了.最后,希望这位朋友能找到更好途径解决次事.本人系法学系民商专业毕业,对此也只能认识到这个地步,还望大家不要砸我,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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