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质量管理的要求探讨
来源:UC论文网2021-04-02 08:05
【摘要】基于证据的“三性”要求,结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3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为保证现场勘验“材料”的相对稳定性、完整性、准确性、精确性和可比性,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主要表现在程序设计规范、人员能力保证、记录翔实客观、多方合作有序和报告出具完整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生态环境;鉴定现场;质量管理 一、程序设计规范 程序是质量管理的...
【摘要】基于证据的“三性”要求,结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3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为保证现场勘验“材料”的相对稳定性、完整性、准确性、精确性和可比性,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主要表现在程序设计规范、人员能力保证、记录翔实客观、多方合作有序和报告出具完整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生态环境;鉴定现场;质量管理
一、程序设计规范
程序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形式。有研究认为,质量问题中有94%是程序造成的,人员因素造成的只占6%。可见程序设计合理、规范对于质量管理而言是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关键步骤应包括合同评审、初始勘验、制定勘验方案、正式勘验、勘验评估、出具勘验报告等。(1)合同评审。此阶段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外,还应评估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恰当,出具的勘验报告是否在程序上中立、是否可被法庭采信。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现场勘验内容的多样性、涉及技术方法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向委托人声明分包,或建议由其他勘验团队-.起完成勘验任务。通过合同评审,就确立了现场勘验的合法性。(2)初始勘验。对于有能力完成的委托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应对现场进行初始勘验,并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完善委托要求,必要时可利用各种手段记录现场,但必须保证现场的完整性不被破坏。此阶段既是对合同评审的补充,也是为制定勘验方案收集信息,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保证制定的现场勘验方案有据可依。(3)制定勘验方案。综合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及初始勘验情况,若有外包或其他勘验团队参与,应一-起商讨和制定正式勘验的程序。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勘验顺序、团队协作机制等。制定的方案中,在保证正式勘验有序进行的同时,也应有程序应对突发事件。(4)正式勘验。按制定的方案进行勘验,如实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员、勘验经过等,这些记录应足以证明勘验所得“材料”具有客观真实性,并与损害的生态环境之间存在关联性。(5)勘验评估。正式勘验完成后,应对勘验所得“材料”进行汇总,评估其证明生态环境损害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必要时,可重复第(3)步和第(4)步。(6)出具勘验报告。这是现场勘验的最后步骤。内容要素齐全、分析有理有据、逻辑清晰明了的报告更有助于被法庭采信。
二、人员能力保证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项包括污染物性:质、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共七大类。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中,往往多类并存,如污水排放就可能涉及地表水、空气、土壤与地下水、海洋及海岸带,此时司法鉴定人在对此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委托进行合同评审时,一定要保证本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具有相关鉴定能力,考虑是否需要外包或与有相关资质的其他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协作勘验。对于超出鉴定机构能力范围的现场勘验或由未经能力确认的司法鉴定人所进行的现场勘验工作既不满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还可能因为破坏证据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此之外,鉴定机构还应对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确认或验证,这也是司法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具有某项能力的客观体现。
三、记录翔实客观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环节较多,且鉴定对象多处于变化和不确定中,此时,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就赋予了“材料”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质量管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对“记录”内容、形式的规定,也只有“记录”能够反映“质量管理”的要求、体现证据的完整性、保障现场勘验报告的可靠性。如所有的“记录格式”均应为受控文件,记录内容应能反映现场勘验的每个细节,使其能够在因与果之间起到客观的信息传递链的作用。此外,现场勘验中遇到的所有安全问题和不能控制的情况均应详细记录,对于可能影响设备检测(检验)结果的参数和环境条件也应详细记录。所有现场操作行为、发现和收集物信息的记录内容必须让其他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能力的人员可以正确理解和评估现场勘验情况。记录形式是多样的,一切可以反映勘验情况的形式都是记录,可以是常规的纸质表单,也可以是录音、照片、影像、遥感数据等。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空间跨度大、时间跨度长,形成的记录种类多、版本多,应有程序保证勘验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辨识性。必要时应对记录进行备份保存。
四、多方合作有序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对象多、适用标准方法多、勘验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存在多合作方同时协作,或先后进驻生态环境损害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如果进人现场前的准备不充分、现场初始勘验不完整现场勘验方案制定不详细、参与现场勘验合作方数量不了解、各合作方之间沟通不到位,就有可能在无意识中破坏或污染其他合作方勘验的样品。因此,现场勘验职责分配人员应权威、岗位分配依据应充分、人员职责分配应明确。任何进人现场的合作方应首先明确是否还有其他合作方进入,如果有,在开始现场勘验前应与其充分沟通,就现场的完整性、现场样品的保管链、样品的潜在破坏等进行协调。
五、报告出具完整
不论是人员能力的保障还是方法的确认或证实,不论是结果的可溯源性还是合作方的协调性,最终都体现在现场勘验报告上,都是为了保证现场勘验报告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除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中第三十六条明确的鉴定意见书应包含的内容外,建议现场勘验报告应包含分析解释最终鉴定意见的所有信息。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發通[2007]71号)中对检验报告书的要求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中附录A“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报告书内容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报告编号、委托人.委托时间、勘验地点、勘验时间(段)、勘验团队成员.其他在场人员、勘验项目和范围(使用经纬度表示)、勘验过程[依据的方法、现场描述、取样(抽样)方法、使用的设备及参数]、勘验结果、勘验报.告人、报告日期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场勘验报告应由高级职称或经专业技术负责人授权的中级职称司法鉴定人对勘验结果的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