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补贴的法学理论与制度建设
来源:UC论文网2021-04-02 08:03
摘要:低碳补贴,是政府通过财政资助降低低碳经济发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补贴。低碳补贴的理论依据是多元的,认为财政法中“环保型财政理念”及环境法中“环境补贴”是其法学依据。低碳补贴制度在我国尚未成形,试图提出若干原则性建议。 关键词:低碳补贴;环保型财政理念;环境补贴;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34-0...
摘要:低碳补贴,是政府通过财政资助降低低碳经济发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补贴。低碳补贴的理论依据是多元的,认为财政法中“环保型财政理念”及环境法中“环境补贴”是其法学依据。低碳补贴制度在我国尚未成形,试图提出若干原则性建议。
关键词:低碳补贴;环保型财政理念;环境补贴;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34-02
一、低碳补贴的法学理论
(一)环保型财政理念
低碳补贴通常是政府对企业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鼓励其发展节能减排生产的财政支出。气候变化、低碳经济时代,环保型财政支出富有时代特色,是财政法的一个重要理念,是绿色财政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产物。法学中,“绿色”代表安全、健康、公平、稳定等价值观[1],其核心思想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当今财政法的主动脉,为环保类财政支出输送新鲜血液。
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特征,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后果不可逆,通常殃及鱼池,其法律责任并非民法中损坏赔偿,2005年中俄松花江污染事件便是惨重教训。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补贴企业发展低碳环保型生产模式及其技术研发,不仅可以产生环境效益,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能够增加全人类的福祉。
现代法理学,环境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即便是WTO这个崇尚自由贸易的国际法,也通过GATT第20条(b)款和(g)款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人类生存需要清洁的空气,清洁的空气也被国际社会看作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①所以,环保型财政理念之下的低碳经济补贴势在必行,符合环境治理的预防原则。德国是环保型财政直接支出的先行者。
(二)环境补贴
低碳补贴是环境补贴中的一个分支。环境补贴是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征收环境税、给予税收优惠、发放低息贷款等,是其经常性方式。与直接的财政资助相比,环境补贴多是间接地价格支持,通过补贴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使环境成本内化。从环境治理机制的发展来看,环境补贴属于第二代机制——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优点是灵活、自主,并非绝对强制命令化。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Demand-and-Supply),自动地将环境成本高的产品淘汰出环保型市场。
例如,A国与B国是长期的贸易伙伴,但是B国的环保水平较低。A国与C国(欧盟)是刚刚建立贸易往来,但是C国具有世界一流的环保技术。为了适应气候变化,实现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A国现推行一种碳税措施,根据产品的碳含量征税。碳含量高的产品需要在边境缴纳更多的税。如果没有转向的税收优惠,在产品相同的前提下,B国的产品与C国的产品相比,在A国的市场线显然会逐渐失去竞争力,因为其在边境需要缴纳更多的碳税。相反,C国的产品因为环保水平高,得到了A国的税收减免,相当于得到间接补贴。
二、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的低碳市场发展空间日益扩大,发展潜力也是无限的。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到2010年上海世博会,我国的低碳经济市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土壤,蕴含无限商机。加之中国的减排承诺,②外国投资者更加着眼于中国市场。他们的低碳产品,如西门子的节能灯,在中国市场上很具竞争力。而且比产品更具竞争力的是,外国公司的低碳技术。上海世博会期间,光西门子一家,就提供了将近9亿欧元的环保技术合同[2]。
与无限发展潜力的低碳市场相比,我国的低碳产业发展力量显得薄弱,不平衡。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模式是:高碳产业低碳化改革,新兴低碳产业加快发展,低碳产业生产链和低碳产业群初显。我国的高碳产业多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如运输业、水泥业、制造业等三高产业。这些产业是温室气体的最大生产者,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报告,大气中六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占到50%以上。这些产业正在进行低碳化改革,但是改革成效不大。节能减排压力之下,我国大力发展替代能源产业,主要有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核能产业。但是,这些产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很多停留在形象工程,关键问题还是核心低碳技术的缺乏。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石化能源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和科研水平,低碳技术的自主研发尚处于幼稚阶段。如何筹备研发资金,吸引研发人才,成为一个关键性的课题。国外先进经验是建立完备的一条龙的补贴制度,激励自主研发。这方面成绩突出的国家很多,我们以丹麦为例。丹麦政府推行大量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措施,适用于不同的能源产业。其中,对化石能源征收高额环境税,而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可以享受政府的免税待遇和优厚的直接补贴。比如,风电产业,可以享受政府3.3欧分的直接补贴,极大地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3]。丹麦政府的政策措施收到积极成效,吸引大量有实力的投资者投资于新能源产业。
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在高新产业发展初期,给予补贴以扶植,降低技术研发的成本,摆脱技术研发的路径依赖。在低碳节能减排市场中,低碳补贴将发挥关键性作用。我国是转型经济国家,补贴是发展经济的传统手段,低碳补贴更是扶植节能减排研发企业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低碳补贴制度的若干建议
面对强大的国际竞争和我国薄弱的低碳产业水平和稚嫩的技术能力,政府给予本土企业低碳补贴,提高其在低碳市场上的竞争力,已经是迫在眉睫。下文试图对我国低碳补贴制度提出若干浅见,包括:从技术到产品的补贴、从高碳到低碳的补贴、建立实效机制。
(一)从技术到产品的补贴
低碳补贴需要全面贯彻到企业的整个产业链,大致分为技术补贴和产品补贴。这里的技术是指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是指利用这种技术生产出的销售于市场上的产品。按照研发的难度,由易到难将技术分为节能技术、替代能源技术、碳捕获(carboncapture)技术以及碳存储(carbonstore)技术。客观评价,最简单的节能技术取得的成效最大,该技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差距最小。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已经得到市场推广,人们耳熟能详的有节能冰箱、节能灯等,发达国家还有节能建筑材料。
我国对节能技术的补贴不能间断,目前已经出台的四大类30余项税收优惠,值得保持。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加大对替代能源的补贴额度。我们可以学习法国的先进经验。法国政府通过补贴核能,其核能发电取得瞩目成就,核能发电占法国总电力的4/5之多,同时,保持向邻国出口电力的贸易能力[4]。因此,我国需要补贴技术研发型企业,如华为、大唐等,鼓励其自主研发低碳创新技术。
碳捕获(carboncapture)技术以及碳存储(carbonstore)技术几乎是欧美的专利,我们现在很难获得。对于这部分技术在中国的适用性与实用性,有待论证。所以,我国暂且忽略这两种技术的研发补贴,如果需要少量技术,只能进行国际技术转让。
技术补贴固然重要,但是,低碳技术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很重要,不能因为产品的技术成本高,而使其丧失价格优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补贴销售者,也可以间接补贴消费者,例如,购买节能冰箱享受3%的消费税优惠。对出口产品的补贴要慎重,既要鼓励出口,又要避免落入WTO禁止性补贴的范畴。笔者建议,补贴出口产品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补贴产品研发型企业容易获得合法性,因为研发补贴是WTO允许的补贴。
在中国,集中补贴产业生态园技术中心,是一条良策。北京、大连及其他沿海城市,已经建立了产业生态园区。园区的优势是将分散的技术、产品生产及推广集中起来,强化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销售。集中补贴此类园区,可以高效实现低碳目标。
(二)从高碳到低碳产业的补贴
在中国,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笔者建议,对高碳产业与低碳产业给予不同的补贴。对于传统的高碳产业,政府要给予补贴,但是要补贴关键环节,即补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改革环节。对于创建初期的新能源产业,政府要加大补贴力度,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集中补贴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环节。笔者建议,我国的低碳补贴需要轻度转向,适度地从补贴传统高碳产业的产业结构升级向更多地补贴新能源产业研发转变。毕竟,寻找清洁的替代能源,才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目标与长久之计。
无论是传统的高碳产业,还是新兴的清洁能源产业,政府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衡量企业自身的能力,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给予适当补贴。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本身就具有活力,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强,对于该地区的企业政府可以减少补贴,鼓励企业拉来外资。我国著名的钢都——辽宁省鞍山市,就是这样的城市,当地政府的补贴压力很小。笔者建议,对资源型城市减少补贴,鼓励当地招商引资。
(三)建立实效机制
国外完善的低碳补贴制度,通常包括各种各样的实效检验机制,规定补贴的法定用途,保障补贴的效果。笔者建议,我国的低碳补贴制度尽快建立实效机制,具体分为监督机制和惩奖机制。
1.监督机制
我国对产业的补贴要确保落到实处,这是补贴支出方面,受补贴者对政府的监督,笔者建议,我国政府的低碳补贴政策要细化成各个专项补贴。专项补贴的特点用途,即补贴的使用环节,更需要监督。早期国内外有例,对渔业、能源产业的环境补贴没有用于发展环保事业,而是增加了环境污染。所以,必要的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实现财政公开,透明,并且进行民主监督。
2.惩奖机制
惩奖机制建设比较好的是世界环保榜样——欧盟。欧盟要求受补贴者做出承诺,法定期限内预计取得哪些目标,并且提供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政府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与其承诺的目标比较,越贴近目标,则给予越多的补贴,否则,补贴数额越少。如果不能实现目标,将不能获得补贴,那么,企业前期的研发投入将自费解决,这是一种变相的惩罚。通过这种赏罚分明的机制,可以保证企业研发的效率和效果,建议我国移植这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