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的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
来源:UC论文网2020-12-24 09:44
【摘要】行政法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最常用的法律法规之一,正确认知和运用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在民警依法履职、稳妥处理案事件中居于重要地位。行政法的合理原则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而比例原则成为重要的实践和立法基础。将合理原则中与比例原则相重合的部分纳入比例原则范畴,有益于行政法系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合理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
【摘要】行政法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最常用的法律法规之一,正确认知和运用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在民警依法履职、稳妥处理案事件中居于重要地位。行政法的合理原则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而比例原则成为重要的实践和立法基础。将合理原则中与比例原则相重合的部分纳入比例原则范畴,有益于行政法系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合理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行政法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最常用的法律法规之一,如何做到依法行政、妥善处置是民警工作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其中正确认知和运用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对民警依法履职、稳妥处理案事件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理原则最早是由英国的Coke法官提出的。他认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是一种用以区分真实与虚假、正确与错误、实体与影像的科学,不能由行政机关按其自由意志与个人好恶来决定。随后,合理原则的内涵在实践中逐渐得到丰富和发展,并形成了广为认同的涵义和适应情形。
比例原则是在行政权力行使时,要注重保护公民人权和不能过度损害公民个人利益的立法思想和原则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德国等大陆国家里,比例原则被逐步丰富内涵、完整结构、增强学术性深刻性,从而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立法和实践理论。
一、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内涵界定
(一)合理原则的内涵
合理原则被引入我国以来,受到了学界较为普遍的接受与认可,一些行政法学家对合理原则做出了不同的表述。合理原则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即在比例原则被引入之前,合理原则与合法原则一起构成了当时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行政法领域两大基本原则。其内涵的确定也是为了弥补合法原则在规范和限制行政权上的不足。
除此之外,对合理原则的认识和理解,还受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因此,对于合理原则的内涵,往往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哪种理解,都有相通或类似之处。例如,在我国,有学者提出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组成: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的因素、符合公正法则。合理原则把“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法律目的为目的”作为首要的和核心的基准。有的学者则认为合理原则是在实证法治主义的孕育下产生的,与各国自己的法治思想密不可分;也有的学者认为合理原则主要包含平等、理性决断、比例三个原则。这里的理性决断原则主要与上述目的性原则相类似,比例原则则与本文所述比例原则下的狭义比例原则相对应。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20世纪80年代,源自德国的比例原则开始逐渐进入我国学界视野。进入21世纪后,比例原则的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许多行政法学学者将比例原则认定为一项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写进著作。与合理原则不同的是,在我国比例原则的定义及内涵相对明确,虽然除了学界较为通行的“三分法”外,还有学者主张“二分法”或“四分法”,但内容相差不大,对其的界定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基本相同。
二、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的适用性辨析
当从比例原则的必要性、适当性与狭义比例原则的适用性角度作为参照进行分析的时候,可以明确发现:比例原则的三要性间存在一定的层次递进关系,适当性原则适用范围较小,仅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适用该原则;必要性原则在包含适当性原则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可以适用更多选择范围;狭义比例原则适用范围最广,是因为该原则概括性较强,开放度更广,裁量行政和羁束行政都可适用。尽管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比例原则在我国众多法律中都有体现。
相反,另一些学者作出了合理原则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的论述,他们认为,在解决基本权利纠纷、平衡权利和利益方面,比例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其经过不断实践、发展和完善,日益成熟和完备,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逐渐成为解决基本权利纠纷的重要工具。但是比例原则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是解决所有种类权利纠纷的最好方式。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积极权利纠纷和横向权利纠纷逐渐增多,其与传统的消极权利纠纷存在较大的差异,前者包含了多元权利与利益诉求,需要积极满足诉求,合理平衡多元权利。合理原则能更好地解决该问题,其通过横向考察多种因素,然后层次化地审查,能够契合积极、横向权利纠纷诉求,从而实现权利或利益间的平衡。与比例原则相比,合理原则无论是在审查内容和审查强度方面,还是在审查模式和审查理念方面,都更加与积极权利纠纷和横向权利纠纷的特征相一致,它能够更好地解决积极、横向权利纠纷。
三、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首先,从纵向层面来看,合理原则的诞生是先于比例原则的,在其起源地英国,随着当时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事務也日渐复杂,且朝着专门化的趋势发展,这时,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能够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措施开始迅速发展起来。但伴随着行政裁量权的不断膨胀,如何采取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来控制约束行政裁量权,成为了行政法领域一个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合理原则应运而生,并在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英国通过一个个案例的判决而获得发展和完善,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由程序审查扩展到实质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积极裁量行为扩展到消极裁量行为。同时,比例原则的诞生及发展也大致经历了合理原则走过的路程,但其对人权及公民利益的特殊关注与保障则是合理原则诞生伊始所不具备的。也可以说,比例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视程度及理论性上天然要高于合理原则。
其次,从横向层面来看,合理原则在字面上的含义即已经有些模糊。合理原则往往是在法治国家理念下与依法行政原则并行的大原则,也就造成了几乎所有不属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其他原则均可纳入合理原则的范畴,当然也包括比例原则。这样一来,合理原则存在的意义似乎更多是体系上的,也就是说,其发挥的是纲领性的作用,而从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看,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合理原则含义下各项具体原则来完成。对比而言,比例原则的含义相对确定,包含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均在我国当代行政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可以视作比例原则相比合理原则的另一个优势。
在辩证分析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将合理原则中与比例原则相重合的部分纳入比例原则范畴,将合理原则中包含的其他内涵单提出来,构成与比例原则并行的其他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