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政治哲学类 > 民主制度论文 > 正文

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来源:UC论文网2018-09-18 08:44

摘要: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展协商民主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主导性、真实性、广泛性、多层性、多样化和制度化等特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经...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展协商民主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主导性、真实性、广泛性、多层性、多样化和制度化等特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经过五个历史发展阶段,逐渐由零散的、局部的、应激性的、不稳定的探索上升为系统的、全局的、制度化的民主制度。它主要由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党际协商民主制度、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立法协商民主制度、行政协商民主制度、司法协商民主制度、民族协商民主制度、特别协商民主制度、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和社会协商民主制度等十种制度构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主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世界政治文明作出了独特而重要的贡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增进协商广泛性,增强协商多层性,推进协商制度化。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政治文明;


  作者简介:罗振建(1957-),男,四川渠县人,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多党合作历史研究室主任、教授,主要从事统一战线学研究;作者简介:林华山(1984-),男,福建泉州人,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任、编辑,主要从事统战理论和编辑学研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确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首次作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我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这些认识、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在中国和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协商民主理论在国外产生发展并被引入国内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逐步增多。然而,这些研究主要是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放在同选举民主、竞争民主、代议制民主相比较的视野中来开展,以此论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态、优势、功用、不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异同等问题。这种思路较少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单独提出来并放在我国政治体制、政治制度、权力体系等视野中进行研究,制约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的高度和深度。基于此,本文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专门研究对象,分析其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内涵特征、历史发展、地位作用和健全路径。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特征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来历


  “协商民主”一词最早由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1980年《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他主张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20世纪后期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成为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一种新方向,其基本含义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对话、理性讨论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国内开始关注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德国著名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访华期间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激起了中国政治学界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反思与探索。俞可平在2002年12月23日《学习时报》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此后10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党和国家文件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思想是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成为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含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以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特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除具有协商民主的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党委政府主导、广泛多层运行、形式多样有效、制度保障有力”。


  一是主导性。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起主导作用,确定协商主题,规范协商形式,制定协商程序,主导协商进程,综合协商意见,采纳协商成果。


  二是真实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开展的,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的,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更能真实地反映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三是广泛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涵盖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贯穿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全部过程。


  四是多层性。根据我国国家治理的层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划分为中央的顶层协商民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层协商民主、地市县的中层协商民主、乡镇的基层协商民主以及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底层协商民主。


  五是多样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渠道日益丰富、形式日益多样,拥有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多个渠道,形成党内协商、党际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司法协商、民族协商、特别协商、基层协商、社会协商等多种形式。


  六是制度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各层次各领域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协商民主运行规则体系。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发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民主理论同中国民主实践相结合,在中国长期革命、建设、改革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制度。它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五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萌芽形成阶段(1921—1949)


  中共一大的召开是党内协商的产物,标志着我党开始关注政治过程中的协商。1921年6月初,上海的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李达、李汉俊同当时在广州的陈独秀、在北京的李大钊通过书信商议,决定在上海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2]。此后,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探索进一步扩展,形成了第一次国共合作中的“党内合作”协商、第二次国共合作中的“遇事协商”和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中的民主协商等典范。中国共产党重视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抗日民主、和平民主、协商建国中的民主协商,协商的自觉意识不断强化。毛泽东认识到:“我们不是一个自以为是的小宗派,我们一定要学会打开大门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善于同别人商量问题。”[3]在重庆谈判期间,毛泽东“六顾特园”[4],与民主人士进行多次商谈。中共还与民盟订立了“君子协定”,在重大问题上,事先协商,一致行动,为旧政协最终通过总体上对人民有利的《关于军事问题协议》、《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协议》、《和平建国纲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协议》等五项协议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正式确立阶段(1949—1956)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人民政协一届全体会议召开,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点,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由此开始,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形成了政协会议、协商会、“双周座谈会”、建国初期在私营企业中设立的“劳资协商会议”等具体协商民主形式。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以后,人大制度与政协制度并存,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起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和两项政治制度。1956年,中共确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合作方针,为政党关系领域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指导思路。


  (三)曲折发展阶段(1957—1978)


  随着1957年反右扩大化的开始,党内“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乃至“文革”发展到极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面临曲折发展境遇。当然在这一时期,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仍然保持着不同程度的民主协商。例如,他们依然能参加最高国务会议、政协会、协商会、座谈会,开展调研考察、建言献策等。1973年,中共中央召开座谈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参加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1975年在组织爱国人士外出参观问题上,周恩来强调要坚持民主协商。


  (四)恢复发展阶段(1978—200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入恢复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内协商的结果。1978年11月,中央工作会议召开,经过“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特别是邓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重要准备。1979年,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召开,邓小平发表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重要讲话,强调“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5]。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1985年和1989年,中央先后成立港澳基本法咨询委员会。


  经过上述理论和实践准备,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态势更加清晰。1989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1年,江泽民在出席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6]。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1997年3月,南京市开始实施对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


  (五)创新发展阶段(2000—现在)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地位进一步确立,制度刚性进一步加强,实现形式进一步丰富,实施领域进一步拓展,进入了创新发展新阶段。2001年,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开启了基层民主协商的实践;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5年,全国政协召开第一次专题协商会,创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2008年初,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和省长黄华华给网友的一封拜年信点燃了“网民问政”之火;6月20日,胡锦涛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同网友在线交流。2009年,广州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治协商规程》,增强刚性约束,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2010年,海协会与海基会正式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标志着两岸制度化协商取得重要成果。2011年,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达23.7万条,依据民众对3000元个税起征点的强烈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起征点提高到每月350元。2012年3月,郑万通提出创建政协界别协商;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13年1月24日至29日,温家宝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10月22日,全国政协召开第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新论断,集中阐明了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新部署,首次提出“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的新要求。


  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萌芽形成、正式确立、曲折发展、恢复发展、创新发展这五个历史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它逐渐由零散的、局部的、应激性的、不稳定的探索逐步上升为系统的、全局的、制度化的民主制度;逐渐从党内协商民主发展为党际协商民主再发展到政协协商民主,从立法协商民主拓展到行政协商民主、司法协商民主、民族协商民主、特别协商民主,再发展到基层协商民主、社会协商民主,日益呈现出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趋势。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地位作用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协商民主制度的支撑。


  第一,协商民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采取协商建国的方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和各界人士采取协商民主的形式,于1949年9月召开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第二,协商民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动力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政治体制的运作中,协商民主在宪法法律的修订、大政方针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国家领导人选的产生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地位更加全面稳固。中共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协商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据统计,自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至201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总计达197次,其中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有48次[7]。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


  当前,我们对中国基本政治制度构成的基本认识是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上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党单独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我们更有必要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定位进行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理应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发展趋势上看,它将逐渐由我国一项非独立的政治制度演变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政治制度。从范围上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包含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融合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以及我国其他中观、微观的政治制度中。因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贯穿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各方面、全过程、影响其他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主要由以下十种制度构成。


  一是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执政党和参政党内部的民主协商制度,主要有上级和下级组织征询意见、组织和组织交换意见、组织听取个人意见、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或干部任免的协商提名和公示等形式。


  二是党际协商民主制度。它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


  三是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主要实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协商、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制度。


  四是立法协商民主制度。它具体包括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讨论、协商制度,人大立法的听证、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专题讨论会、来信来访等)制度,人大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以前的讨论、听取意见、公民旁听、听证会制度,人大人事任免的事前公告、公示制度,人大代表与公众联系、沟通、网络互动制度等。


  五是行政协商民主制度。它具体包括行政决策和执行前的事前公告、公示、旁听、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制度,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前的事前公告、公示、征求意见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与政协的对口协商联系、与社团组织的协商座谈制度,政府聘请特约人员制度,政府顾问制度、参事制度、信访制度、行政调解制度等。


  六是司法协商民主制度。它是协商民主理念在司法领域具体运用形成的关于辩诉交易、有罪答辩、刑事和解、证人免责等司法协商做法的规则体系。


  七是民族协商民主制度。它主要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的制度等。


  八是特别协商民主制度。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内地进入港澳特区定居人数征求特区政府意见的制度;港澳特区行政长官的协商产生制度;港澳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协商、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制度;行政会议列席制度;港澳特区与内地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联系协助的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就民用航空公司注册、运输协定签订的磋商制度,以及就国家缔结的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区的征询意见制度;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协商制度、两岸经贸论坛制度等。


  九是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开展协商的制度。其常用的形式主要有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论坛、民主听(议)证会、民主恳谈会、人民调解等。


  十是社会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党和政府与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对话来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平等协商,以便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的制度。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实质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求、科学有效稳定的权力配置制度体系。


  第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主制度。我国是一个多人口、多地区、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多阶层、多同胞的社会主义大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协商民主制度,能够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共同目标下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实现集中领导和广泛参与的统一、国家安定和社会进步的统一、富有效率和充满活力的统一、服从多数和照顾少数的统一、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的统一,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具有历史必然性、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开辟了我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复合式民主发展道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融合互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在中国政治体制中,选举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对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但是,选举民主有其无法规避的局限性,需要协商民主发挥独特的基础性作用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协商民主能够弥补选举民主的诸多缺陷,按照一致同意原则,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更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不断优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格局。我国这种由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同驱动的民主制度,既不因选举民主的决定性和普遍性而忽略协商民主、片面追求民主制度的竞争性,也不因协商民主的互补性和科学性而否定选举民主、以协商民主代替选举民主的基本地位。恰恰是,要以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契机,坚定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互结合的复合式民主发展道路,不断开发出中国民主政治的生长点和发展空间。


  第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丰富了我国民主活动的基本环节。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框架下,协商民主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应当把民主协商纳入民主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中,构成民主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民主运行格局。其中,民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集中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首要环节。党和政府将民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把民主协商贯穿在民主决策之前和民主决策实施之中,实行“全程”民主,能够更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和人民意愿,既维护多数人的普遍要求,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形成决策执行的强大合力。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8]。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能够为其提供重要支撑。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9]。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民主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既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构成,也将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政党组织、政权机关、民族、宗教、新的社会阶层、海内外同胞、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主体广泛纳入整个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既扩大了人民民主、健全了民主制度、丰富了民主形式,也推动着以往由党政主导、其他方面被动参与的国家管制、管理格局进一步向党委领导、多种主体合作参与的国家治理格局转变。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更新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现代治理强调合作、包容的观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强调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的理念,有利于在国家治理中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关系,统筹兼顾各个主体的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形成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各司其职、活跃有序的国家治理局面。二是有利于优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倡平等相待、充分表达、理性辩论、民主协商,契合治理的疏导、柔性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优化提供了必要的方法体系。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日益成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世界政治文明作出了独特的重要贡献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的结晶,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提供了重要案例、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稳定和谐,集中体现了包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比较优势。


  第一,相比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规避劣质民主、无序民主的弊端,实现政治参与与政治稳定的统一。2010年底,北非、西亚的阿拉伯国家和其它地区的一些国家发生了一系列以“民主”和“经济”等为主题的反政府社会运动——“阿拉伯之春”,先后波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多个国家,导致这些国家政治不稳定和社会动荡。专制统治、缺乏民主是导致这些变局的重要政治原因。对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既要旗帜鲜明地发展民主,又要避免劣质、无序的民主;既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又要维护有序稳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通过提供制度化水平较高的政治参与渠道,为我国政治体系的民主化和稳定性提供了支持。


  第二,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规避西方政治制度的局限性,实现符合国情与创新借鉴的统一。欧美债务危机充分暴露了西方政治的弊端和局限性,是西方选举民主制度的附带产物。当前,不少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被资本绑架,成了政客竞选的政治营销手段和策略。政客竞选前为拉拢选民,往往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许下承诺,开出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福利支票;上台之后,所做承诺往往不能充分兑现,实施政策打“短线”牌,形成寅吃卯粮的债务依赖型经济。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发展民主政治既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也要探索符合国情的发展思路,避免西方民主政治弊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避免照搬西方竞争性民主制度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实践,又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在深刻总结建党以来协商民主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提高了民主制度的绩效。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路径


  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历史渊源较长、实践经验丰富、作用效果明显,但是它作为一种创造性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构建还不完善,制度刚性还不够强,制度普遍施行还有待推进。要构建系统完备、环节完整、程序合理、运行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健全。


  (一)增进协商广泛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广泛运行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建制化的协商民主主要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随着社会发展,协商民主已经不断超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范围,不断拓展到其他领域。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需要顺应协商民主的这种拓展趋势。


  一是协商内容的广泛性。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为内容进行广泛协商。


  二是协商范围的广泛性。要在全社会开展协商。协商范围应进一步从大中城市拓展到小城市、乡镇、农村;从东部地区拓展到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从内地拓展到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海外。


  三是协商过程的广泛性。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协商于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和实施之中的全过程。


  (二)增强协商多层性


  要在继续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深入开展党内协商、党际协商、政协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司法协商、民族协商、特别协商、基层协商、社会协商等。


  (三)推进协商制度化


  健全协商民主制度要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性、操作性和刚性。


  在党内协商方面,要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完善上级和下级组织征询意见、组织和组织交换意见、组织听取个人意见,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干部任免的协商提名、公示等制度。


  在党际协商方面,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民主党派地方和基层组织直接向中共地方和基层党委提出建议制度。


  在政协协商方面,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完善政协委员联络制度。


  在立法协商方面,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在行政协商方面,要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项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等。


  在司法协商方面,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在民族协商方面,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在特别协商方面,要完善与港澳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两岸平等协商制度建设。


  在基层协商方面,要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健全基层信息公开、议事协商、述职问责等机制;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在社会协商方面,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要加强与选举民主相衔接的协商民主法制建设。可先研究制定人民政协法、多党合作条例、协商民主规程。建立协商民主的问责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不协商就不决策不选举,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对未经协商或者违反协商程序而进行决策、选举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