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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特点及趋势

来源:UC论文网2018-03-12 09:23

摘要: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在转型时期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时期的经济转化过程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由于我国证券法学研究以资本市场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所以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对证券法学的演化进程...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在转型时期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时期的经济转化过程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由于我国证券法学研究以资本市场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所以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对证券法学的演化进程与发展路径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对我国二十年来的证券法学研究的基本脉络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归纳了转型时期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并对未来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做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证券法;法学研究;发展趋势


  0引言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转型+转轨"的特点,这种特点深刻影响着以资本市场法律为研究对象的证券法学研究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从低级向高级、从无序到有序的前进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政治、文化、经济等现实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我国的证券法学的研究出现了经济转型時期所特有的"纠结"特征。因此我国需要从整体上对转型时期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认真研究寻找我国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所存在的更为直接的内在关系,证券法学研究应及时把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还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增添动力。[1]


  1我国证券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脉络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由于我国在"体系前研究范式"下的法学研究同立法活动存在内在的关联互动性,将立法的进程看作法学研究标志性的阶段性并不是仅仅为了主观上能够更加清晰直观,其在客观上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虽然我国证券法学领域的研究存在其特殊性,但是其发展的基本过程也会遵循这样的轨迹。我国证券法学的研究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93年至1998年,因为我国有关证券的研究与公司的法律制度存在内容的相互交叠、界限不明的状态,导致证券法学在那个时期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只是附庸在公司法上的研究,证券法学还未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第二个阶段是从1999年至2005年,证券法学的研究理论基本上摆脱了对公司法的依赖,学科分界逐渐清晰,形成了独立的专业学科并且最终在2005年促成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立法矛盾问题的解决[2]。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至今,我国证券法学研究逐渐兴盛繁荣,主要表现为学科建设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法学研究队伍迅速壮大、证券法学界参与的法治实践不断增加等等。


  2转型时期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主要特征


  我国证券法学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努力,在立法结构的建立、学术理论的研究、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成果,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证券法学部门。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仅在学术研究方面就出版了近百部的证券法学研究专著,不仅如此,我国研究人员每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证券法学论文更是近百余篇。证券法学的研究大有异军突起的态势,成为了一门能与公司法学比肩的重要的法学研究课程。虽然我国证券法学研究取得了不错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整体上对我国二十余年来在证券法学上的研究成果以及证券法学术界的活动分析来看,我们会发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从广度、深度的两个方向进行拓展,我国的证券法学的研究又遇到了新的困局,证券法学研究在繁荣的表面之下却是隐忧重重。我国证券法学研究没有足够市场实践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路径存在特殊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始终以经济建设大局为核心进行,目的是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平稳发展,法学研究也只是紧紧跟随我国法治建设的步调,没有进行突破和创新。法学研究的这种附属性特点,导致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法治实践、而法治实践又落后于经济发展实践,最后导致法学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更加明显,甚至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不符、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不符的怪异现象[3]。可以说,法学研究足够缺乏市场实践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与实现法治现代化给证券法学研究带来的最大挑战。


  3我国证券法学究研未来的发展趋势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过程,已经从"转型+转轨"的市场发展模式逐步向"成熟市场"迈进,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上得到一步的回应,证券法学的研究更加强调对市场实践的理论研究以及从中国实际问题出发的比较研究,而体系性的研究思维、自主型的研究进路将成为未来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新的增长点。


  3.1体系性的研究思维


  体系化作为一种研究思维,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整体中的各个部分用逻辑思维联系起来,并用整体的方式把它呈现出来。体系思维在法律研究领域具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应用价值。为了协调法律规范、维持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该自觉贯彻实施体系思维,从整体法律秩序出发来思考法律的建构和法律的适用,尽力避免违反法律体系的情形发生。就证券法学研究而言,体系性的研究思维对于提升我国证券法学研究的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3.2自主型的研究进路


  自主型法治进路,是指以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和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研究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体系。由于法学研究本质上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因此,法学领域的研究同样需要从模仿型研究进路转型为自主型研究进路。


  4结束语


  新世纪的中国证券法学研究,正处于市场理念不断深化、法律的构成要素日益复杂的背景中。我国未来证券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要向研究内容的扩展、研究对象的多层次以及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因此,我国证券法学研究一定要抓住机遇,内外兼修,在开放中谋发展,在变革中求完善,期待一个厚积薄发的转型,一个继往开来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12(05) 

  [2]周汉华.从原则和理论出发,推动法治变革[J].法学研究.2011(06) 

  [3]舒瑶芝.多元“法律”构成与法学研究多元化[J].法学研究.2012(05) 

    作者:孙逸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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