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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6-06-30 10:05

摘要:

本文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了工程建设领域内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找出了其中贿赂犯罪易发的主要环节,并进一步分析其成因,最终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尝试建立一套科学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拉动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呈现出生机蓬勃的发展态势,一批批工业、民用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这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动力。工程建设领域包含着复杂庞大的行政经济活动,其涉及到立项审批、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控到最后的竣工验收等多个行政管理环节,由于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大,行政审批环节复杂,工程招标、物资供应等参与主体之间的竞争极其激烈,因此工程建设领域成为了贿赂的“高发地带”,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职务犯罪。工程领域内的贿赂行为不仅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安全隐患,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一、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样性
 
  一个工程项目包含了审批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质量监控以及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同时还涉及到工程建设单位、行政审批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质量验收单位等多个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要手中掌握一定实权的人员或者单位都有可能成为贿赂犯罪的主体。从过去许多贿赂犯罪的案件来看,犯罪主体有的是国家公务人员,有的是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还有的甚至只是施工材料的质检员。
 
  (二)犯罪手段隐蔽性
 
  随着国家政府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法,行贿手段花样百变,层出不穷,且极具隐蔽性。有的行贿者以自己的姓名办理银行卡送给受贿者并告知密码;
 
  有的行贿者利用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这一契机,以馈赠“过节礼物”或者“随份子”的幌子大肆进行行贿工作。这种犯罪方式大多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且行受贿双方都从工程建设中谋取了不少好处,彼此心照不宣,守口如瓶,通常不会像任何人提及,因此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涉案金额数量庞大,社会危害深远
 
  工程建设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一个项目的投资少则几千万,多则几十亿,因此一些单位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通常会利用巨额资金贿赂相关人员。例如,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为了获取兰州大学翠英花园住宅楼和医疗综合楼的施工权限,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行贿1490多万。[1]羊毛出在羊身上,行贿者花费了巨额金钱打点关系,为了回收成本,获取利润,施工企业就会巧立名目加大项目预算,同时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劣质原材料,以次充好,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这样贿赂犯罪的后果一方面降低了工程质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污染社会空气,损害社会诚信体系,降低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共责任心、社会义务感和道德标准,直接导致干部队伍腐化堕落,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十分深远。
 
  二、工程建设领域内贿赂犯罪的高发环节
 
  (一)资质审查阶段
 
  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规划、出让土地、实际施工,到项目建设完成以后的合格验收、资产评估等阶段,每个环节都需要对建设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验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承建工程项目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才能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并且对工程项目中个环节进行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造价评估、安监检测以及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然而,工程监管部门的一些领导在收受贿赂之后,对于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规发放证书,从而导致许多大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人到工程建设领域之中,从而使其获得公开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从根源上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二)招标投标阶段
 
  招投标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途径。然而,很多的投标公司为了获取工程的施工权限,往往向招标人进行行贿,而招标者则利用职务之便将标底透露给投标人,或者暗箱操作指定中标对象,甚至让一些不具备投标条件的公司直接获得承包权,这不仅使得公开招标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而且还严重危及到工程的施工质量。例如,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何再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在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直接指派两家不具备高层建筑资质的公司承包干警住宅楼的施工工程,不仅严重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公平竞争,且住宅楼的质量还存在瑕疵。
 
  (三)材料供应阶段
 
  在工程建设材料市场中,竞争日益激烈’每个生产企业都想推促营销自己的产品,故而,材料供应商往往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和方法,对负责建材采购的人员进行贿赂,结果造成建设工程中建材的质量以次充好、档次不足。例如,在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江苏省江阴华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向河南省原交通厅厅长石发亮提供的13.5万美元的贿赂后,二者签订了数份钢材沥青供应合同,东窗事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石发亮与该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中的所购钢材和沥青均属不符合格高速公路建设中规定的产品。
 
  三、工程建设领域内贿赂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工程利润巨大,竞争激烈
 
  随着近些年建筑业的迅速崛起,市场上出现了一大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由于工程利润巨大,这些建筑公司都想在这一行业上分一杯羹,因此,各建筑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能够获取工程项目的承包权,一些竞争力不高、技术不过关的建筑公司便开始使出浑身解数,其中夹杂着大量的行贿方式和手段,这些公司通过利用重金开道的方式,向分管项目的领导干部大肆行贿,从而最终获取项目施工的权限,而一些技术过硬的实力建筑公司由于依靠正当竞争无法获取项目的承包权限,因此,也不得不对领导干部行贿,于是整个建筑行业的风气已经由以前‘‘比技术”“比质量”“比信誉”等竞争方式转变成为单纯的“比贿赂手段”,整个行业领域内的贿赂之风愈演愈烈。
 
  (二)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管机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行政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通常仅仅凭一个人就能够决定工程能否施工,同时在这一领域又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无法将权力关进笼子,因而滋生出大量贿赂犯罪的案件。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犯罪往往是由于大部分的权力都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手中所导致的,这样“一把手”集权的管理模式,使得决定工程建设的人力资源、财政以及原材料购买等的权力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而很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谋私,收受贿赂,整个项目乱象丛生,腐败现象在所难免。同时,监管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利弊的考虑,对于工程监管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够有效地制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甚至有些监管部门同工程经营者沆瀵一气,无视工程施工中的违纪行为,放纵工程建设中的权钱交易。
 
  (三)打击力度过轻,犯罪成本偏低
 
  近年来,虽然司法机关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由于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多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极具隐蔽性,有关部门难以进行查处。对于已经查处的贿赂犯罪打击力度过轻,导致犯罪成本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贿赂犯罪的嚣张气焰,使得贿赂之风向整个工程建设领域蔓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有的执法部门出于破案角度的考虑,通常对行贿之人进行宽大处理,仅仅将其当初贿赂案件中的重要证人来看待,对其处罚力度较轻’甚至有时候免于处罚,从而导致一些建筑单位为了获取某一项目的承包权肆无忌惮地行贿,加剧了建筑市场的贿赂之风,职务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四、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贿赂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运行
 
  要想遏止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其根本的措施在于依法治理,以法律制约权力,以法律规范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中。例如在招投标步骤中,一方面项目经营者要秉承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对于达到国家招标标准的设备、施工工程以及材料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评标工作。另一方面,各投标单位必须要依靠技术实力、信誉、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杜绝泄露标底、内定中标单位等事情的发生,从而切断贿赂的源头。同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系统的立项审批、招评标、质量监理以及竣工验收等法律制度,真正让工程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规范整个建筑行业的市场运行。[3]
 
  (二)加强监督管理,将权力关进笼子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到众多的行政部门和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无法面面倶到,权钱交易的现象严重泛滥。可以说,缺乏监管制约的权力往往最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要加强监督管理,将个人和部门的权力关进笼子。职务犯罪者通常利用审批权、参与权、经手权和建议权进行职务贿赂犯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部门应当对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的每一道环节都要严格监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减少贿赂发生的可能性。于此同时,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到人、财、物的重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度,通过专门的会议进行集中决策,而不能够仅仅只有某个人说了算,这种以集体审批制度代替首长负责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领导的独断专行和“一言堂”的不良现象。
 
  (三)加强打击力度,依法查办案件
 
  打击是最有力的预防,检察机关应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案件力度,以此实现警示和预防的效果。要秉持“从严治吏”的原则,对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查办案件。检察机关要实时开展专项行动或者专案侦査,不断更新侦査手段和方法,对于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项目,从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与此同时,对于行、受贿双方人员要同时进行严惩,不能够对行贿人员进行宽大处理,从而加大贿赂的犯罪成本,让以权谋私和行贿者都付出巨大的代价。
 
  五、结语
 
  工程建设领域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域,且具有犯罪主体多样、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涉案金额数目庞大等特点,其原因主要是市场环境恶劣、监管机构缺失以及法律打击力度不够等多方面所决定的。因此,首先国家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让打击贿赂犯罪有法可依,其次监察机构要秉公执法,做到不枉不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最后要提高全社会人员的素质,净化工程建筑领域的风气,让贿赂之风遭人唾弃,无法生存。
 
                                                                                                                                  毛端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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