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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和行动与国际法

来源:UC论文网2016-06-07 09:22

摘要:

维和行动不是常态性行为,而是作为一种“临时办法”,因而缺乏有约束力的 规定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其行动原则。然而,国际法在维和行 动的规范尚属空白

  一、维和行动与国际法
  
  国际法中并没有与维和行动相关的明确法律,无法对维和行动作出有效的指导和规范,使得有些愦况下维和无据可依,大大削减了行动的力度。但国际法中仍能寻找到一些对维和行动有影响的法律。
  
  1、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的宗g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H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战争法
  
  战争法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相互关系的规则,称为战争规则,另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称为中立规则。调整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就是国际法体系中的战争法。旨在保护未参加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战争)的人们。战争法亦被称为武装冲突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0
  
  3、国际人权法
  
  国际法上的人权,是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人的集合体所亨•有或应亨•有的鉴本权利。保护最鉴本人权与自山的基本法律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接受为国际强行法规范,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都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和“促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山之牌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可见人权问题的重要性。进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山关心国家安全逐渐侧重关心人的安全,山于安全观念变化导致人道主义干预。
  
  联合国维和行动因其地位的特殊性,更需谨慎把握其中平衡,既要遵守宪章宗旨保护和促迸人权,又要避免过多的干涉而被卷入冲突之中。
  
  二、维和行动存在的问题及国际法的缺陷
  
  1、法律依据的缺失
  
  (1)联合国宪章
  
  前文已提到过,维和行动的性质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宗g的,但是,宪章的宗旨作为抽象的准则,并没有为维和行动提出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则。
  
  (2)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1962年国际法院针对联合国西伊里安行动做出解答,认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定不仅是安理会的“专属权利”,联大同样也与之有关。此观点被某些大国利用,成为其借维和行动干涉他国内政的依据,以此为指导的维和行动必然会有强权或滥权的可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且根据第59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所以法院的判决对后来发生的案件并没有约束力,国际法院在审判时的解答常被做为后来的参考和援引,并不能作为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2、国际惯例
  
  需要注意,国际惯例不同于国际习惯,只是单纯重复的类似行为,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只有逐步被各国国内法认定后,才可以转变为国际习惯,从而形成法律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法中虽有维和相关的部分,但尚无专属维和行动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依据。
  
  (1)传统受到挑战:国际法与维和行动原则的冲突
  
  1)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中不能以任何原因,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主权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此原则在众多的国际法文件中被确认,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这一原则转化为“中立原则”,要求联合国在维和行动过程中不能介入冲突当事国的国内斗争,更不能干涉东道国的内部事务。
  
  2) 非强制性原则
  
  非强制性原则,亦即机制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是国际法的鉴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维和行动是一种有限的军事行动,目的是和平而非战争,只能在自卫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即只能消极防护。然而,在维和行动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违背其初衷和原则的事例。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lE义。这一原则既是针对争端当事国的要求,同时当联合国在维持和平行动中与东道国或有关方面发生冲突时也适用。然而,安理会在解决危机时通过+断追加的制裁或授权维和部队使用武力来实现目标,而忽略了和平的解决方法。例如,在海湾危机中,安理会在事件发生后短短3个月内就连续通过了12项有关决议,对伊拉克进行全面的强制性经济制裁、武器禁运和空中封锁,并授权多国部队在伊拉克军队超过最后期限仍拒不撤军的情况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执行有关决议,恢复海湾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安理会678号决议)。这样的维和行动明显偏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结语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作为联合国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非同寻常的地位和作用,其任务的特殊性,造成了维和行动的复杂性。联合国维和行动秉承“同意,公正,非强制性”三项原则。作为一种“临时办法”,维和行动在国际法中至今未出台专f】针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规范法律,只有一些相关之法律作为其参考,而缺乏有约束力的规定和完整的理论体系,这种无章可循的情况大大限制了PKO效能的发挥。随着PKO的发展,其职责已从最初的“维持和平”扩展到集预防外交、维持和平和重建和平于一身的全方位职能。
  
  然而,由于对人道主义救援的把握出现失误以及受大国博弈的影响,PKO常常不同程度地卷入到冲突之中。联合国维和行动与《联合国宪章》和现行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不断显现,一些国际法基本原则受到了新的挑战。国际社会有必要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借鉴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使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遏制维和被滥用的趋势。
 
    南京国际关系学院 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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