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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

来源:UC论文网2016-06-07 09:03

摘要:

随着人们对自己信用状况的重视,信用结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人们提供了检验及证 明依据。目前,我国信用法治体系的构建还处于探索阶段,其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 一些问题。文章

  我国民商法对个人信用问题巳经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个人的信用程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每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个体,相互之间会形成独特的信用关系,正是这种特殊的信用关系,使得信用体系的构建愈发复杂。从民商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政府信用、企业信用还是个人信用,都需要有一个规范和目标。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推行,在此基础上政府信用政策将对个人信用体系满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处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构建现代信用体系对规范政府、企业以及个人信用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以民商法为切入点,研究其与个人信用之间的融合性将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信用的法律界定和特征
  
  1.信用的法律界定
  
  个人信用就是要履行自己的信用职责,偿还债务以及承担法律赔偿。信用的民商法界定还包括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之前,有必要对双方的信用情况做以了解,以避免交易风险。建立信用体系,可为人们创建一个更加透明和公开的环境,建立诚信的交易平台⑴。在这样的环境下,交易的双方能够通过彼此的信用情况判断交易是否要正常的进行,为避免交易风险提供了依据。在市场竞争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交易的双方如何判断自己的交易行为不会对自己的资产造成损失,除了对投资进行细致的市场调查,确立明确的投资方向,对投资成本有一个合理的规划之外,就是对交易的对方进行信用调査,这对确保资本投入走向具有重要的作用。
 
  2.信用的特征
  
  信用是一种交易双方的主观承诺,并希望对方能够积极履行的义务。信用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的关系,体现的是交易双方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心理预期和诉求。在社会活动中,个人信用的好坏不仅对个人的发展有影响,同时对社会经济也将造成一定的影响。个人信用体系的存在可以对个人信用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却出现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将形成阻碍。因此,相关部门要对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重视,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使个人信用体系更加完善。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
  
  信用体系凭借的是网络这一信息传输载体将个人、企业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行为,通过动态的数据呈现其信用状况[2]。信用体系的建立对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信用能够对人的社会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信用体系的建立也能够为人们提供更为便捷的信用查询通道。
  
  1.个人信用体系的特点
  
  (1)全面性。个人信用信息的完善对提升信用档案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的社会行为因消费场所和消费理念的转变而使信用行为变得更为丰富,其中个人信贷行为的频繁发生形成的大量信用数据,将成为考量个人信用的重要依据m。在个人信用体系形成中,市场环境对个人信用行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在建立过程中为了完善信用体系在建立动态数据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内容。
  
  (1) 跨区域性和跨行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跨行、跨区域交易行为很是普遍,因此,在收集个人信用行为数据时,要对地域性信用行为进行延展,使其不再受行业信用体系的限定而形成新的具有覆盖性的全球网络信用体系才能使信用体系的使用价值实现最大化。
  
  (2) 真实性。所有的个人信息来源都是个人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保证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在个人诚信网络体系形成之后,对个人行为产生的信用数据将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信用分值,为保证性能分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创造了条件。
  
  2. 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1) 数据收集不规范。社会生产关系的复杂化和个人行为社会深度的加深,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分布更加分散,为了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必须收集整理这些散乱的信息,但因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这些散乱的信息在收集上还难以做到全面,致使个人信用数据库的不完善。我国的民用信用意识不强,信用数据分散,给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因缺乏相关法律以及政府职能部门支持,致使信用体系所提供的动态数据有待商榷。
  
  (2) 信息收集投人成本高。在对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前期的信息收集任务繁重,数据信息库建立需要投人大量的资金,而且资金投人并不是短暂的,而是需要长期的投入,因此,实力不足的民营信用公司往往因为资金的问题而无法长期经营下去。此外,因信用信息的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交易行为,若以有偿的方式将信息销售给消费者,虽然中间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收益,但所有者却因此产生了费用,这对于信息的使用者是不公平的。
  
  3. 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形成的原因
  
  (1) 缺乏社会环境支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信用行为负责,并为他人提供信用查询凭证。但因个人利益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占主导因素,人们对信用的重视并没有达到理想的高度,信用缺乏社会环境支撑,不具备太大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人们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节俭生活习惯,不愿意产生信用借贷行为,这样对信用消费观念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 整体评价标准不统一。个人信用程度缺少整体的评价标准也是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个人信用评价指标的探索上,因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的信用评价准则,所以,很难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规范[5]。我国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过程中,因个人信用行为缺少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在出现个人信用行为问题时,无法对个人行为进行确切的定位,因此,提供的信用依据也只能是范围性的说明。
  
  (3)法律规定不明确。因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因缺少经验积累,对个人信用问题还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进行约束,而且对具体的问题没有针对性的分析,导致个人信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如此一来,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也无法达到理想的状态。除此之外,民商体系与个人信用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两者在概念和原则上无法达成一致,也会对两者的融合形成不小的阻碍。若从实质上分析的话,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会因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及时而出现工作纸漏,同一个问题在不同领域处理的方式和对待的态度存在差异,如此一来’也使得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无法达到有效的融合。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原则
  
  1. 民商法的基本品质是信用原则
  
  信用作为国家信用结构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民商法规定范围内个人进彳了的商品交易活动,双方在完成交易的同一时间不能得到另一方支付的价值,因此,需要商榷清偿债券的时间。另外,信用也是普通人用来支撑自己交易诚信的一种经济评价,而民商法的内在本质恰是对个人信用行为的一种约束和保障,由此可见,民商法要以信用为原则才能实现其自身的法律功能。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民商法的基本品质为其提供了法律保证,而信用体系的建立也需要符合民商法信用原则,两者在具体操作上彼此关联并相互制约。
  
  2. 信用为市场经济的理论原则
  
  交换是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常见形式,若交易的双方对彼此完全不了解,缺少信任,交换是很难完成的,没有普通的信任,社会行为就会变得十分的陌生,由此可见,信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重要性。与其他的社会行为一样,个人的信用行为要以大的环境为依托,而不是一个人的自我意识为中心,这是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根据社会环境的要求,个人信用行为要不违背道德,不违背法律等,因此,在构架个人信用体系过程中,要以道德和法律作为信用行为的衡量准绳,让个人信用行为与民商法能够很好地进行实际融合。
  
  信用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因为信用能提升交易质量以及数量,为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7]。同时,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包含了多种信用,如法律信用、产品信用、商业信用等,也给市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多种理论依据。
  
  四、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措施
  
  1. 完善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完整程度将对社会经济的健康以及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个人体系构建中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因为一旦个人隐私泄漏,那么,将对个人经济安全造成隐患,甚至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完善信用制度至关重要。
  
  个人信用体系的完整、民商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维护个人权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⑷。从目前我国信用维权案件可以看出,虽然在维护名誉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其他人权的维护上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建立强效的法律保障制度,对维护个人权益以及防护个人信用信息被侵犯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信用体系的构建应以民商法为依据,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让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有据可依。
  
  2. 强化政府职能
  
  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构建民商法以及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指导性作用。因此,我们要从实际出发,从而使两者能够达到理想的融合状态。政府在此过程中要根据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地探索,从而寻求到科学的、有效的信用评价标准。
  
  为了使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能够良好地融合,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强化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以期能够将工作落到实处。强化政府职能,可以提升办事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服务水平并在制定指导性方针时发挥积极的作用。尽管信用不是左右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在稳定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的平稳发展上却能起到积极的作用W。政府部门需要保证法律的透明度以及公平性,如此才能营造出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要认真分析民商法的主要特征,同时结合个人信用特征,合理安排工作并确保工作的时效性,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五、结语
  
  信用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不仅是衡量个人道德的重要尺码,同时也是维持社会活动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交易也变得日趋频繁,交易的根本内容就是信用,同时信用也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同时也要遵守交换的基本原则,这对个人能够拥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作。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转换,在实际进行交易时,个人要以诚信为准则,不断提升自己的社会信誉。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也要不断完善信用系统,从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的手段构建机制,以期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融合。
 
   杨 锟(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江苏扬州2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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