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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

来源:UC论文网2016-06-06 09:42

摘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证券交易信息作为一种信息数据,具有 非常大的商业价值,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证券交易信息法律性质 的地位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此,本文通过阐述对证

  证券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受证券交易信息的影响和制约。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只有确保证券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才能充分挖掘证券交易信息的价值。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证券交易信息缺乏必要的保护,为了确保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需要采用不同的保护模式对证券交易信息实施保护。
  
  ―、对证券交易信息实施保护的意义
  
  所谓证券交易信息主要包栝证券价格、证券交易量、股价指数等数据,通常情况下,这些数据主要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并且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等加工处理。对于证券交易信息的分类,由于分类标准不同,其分类也有所不同,根据信息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证券交易信息分为行情信息、统计信息、交易记录等,按照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同,可以将证券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按照信息的发布时间,可以将证券信息分为即时信息和延时信息。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法律措施对证券交易数据予以保护,一方面可以对证券交易所实施保护,对证券交易所来说,法律赋予自己权利对证券交易信息进行收费,这是为证券交易所能够提供持续的、高质量的服务采取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对投资者的利益实施保护。对投资者来说,由于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证券交易信息的完整性,进而可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信息的传播成本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借助电讯、互联网等媒体,使得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信息可以避开交易所而进行传播。这种现象一方面可以提高证券的交易效率,降低证券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使得场外交易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分割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收人。在证券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维护等方面,由于交易所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对此,其他机构的这种“搭便车”行为受到社会的质疑,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二、证券交易信息被盗用
  
  (1)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交易信息,然后非法传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证券行业内的一些企业不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自己通过合法方式活动交易信息后,随意将将信息进行传播,对信息源头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传播的信息源自证券交易所,能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一些不法企业便将该信息提供给广播、电视等组织,进一步获得相应的收益。(2)交易信息被非法经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信息经营单位违反约定(只向最终用户提供信息),为了获得自己经济利益,擅自交易信息(未经交易所许可)传播给其它信息经营单位。另外,一些信息经营单位超出地区限制、突破约定非法进行信息传输,例如将网站信息通过手机进行传播等。(3)交易信息被最终用户非法经营。在获得交易信息后,一些最终用户利用信息经营单位的身份非法传播交易信息。
  
  三、证券交易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证券市场只经历了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时间,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我们就秉持高起点、严要求的态度管理证券市场。从证券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管理体系,与国外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但是,从微观角度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方面,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监管机构、交易所等层面,我国证券市场都忽视了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虽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存在落地难的问题,进而难以适应复杂的市场环境,主要体现为:(1)对交易信息的性质缺乏认定,(2)对非原创性数据库缺乏立法保护。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进而出现一些侵权现象。
  
  早在2001年的时候,中国证监会就颁布实施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信息的原则,例如第1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就是对市场信息进行管理和公布。第15条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完善业务规则。对于证券交易所来说,制定完善业务规则,通常情况下需要经过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报证监会进行审批。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3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需要对市场行情进行及时的公布,并且按照工作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对上市证券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等内容进行记载。
  
  通过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事实上,证监会已经赋予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日常管理、发布等权利,并且粗略地概况了交易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证券交易所来说,将交易信息向公众公开、公平的开放,这是证券交易所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在证券交易信息方面,早在1993年,我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制定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享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产生的行情及统计资料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供的一切证券信息服务都是有偿的。
  
  在证券交易信息保护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合法性依据等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原有的《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已经废止使用,在交易信息拥有所有权方面,对于深交所的规定存在疑问。对于所有权问题,在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其次,在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按照第12条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
  
  四、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
  
  在我国,随着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此,需要采取不同的模式对证券交易信息实施保护。
  
  (1)知识产权法模式。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是最适合用对证券交易信息实施保护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对于证券交易所制作的指数产品等,可以按照“汇编作品”的相关规则给予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如果只是将证券交易信息纳人其中,而降低了法律对作品“独创性”性的要求,一方面会动摇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违背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时代要求。(2)特别权利模式。我国自从建立起知识产权法体系以来,已经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结构,该法律结构以“独创性”为核心标准,同时融合了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等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特殊权利的客体一直局限在数据库产品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数据库”这一载体,在当前的电子网络环境中,对于尚未形成系统化数据库的证券交易信息来说,如果不能用特别权利模式予以保护,这对证券交易所显然不公平。
  
  综上所述’对于证券交易信息来说,其法律问题应该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商业模式发展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我国,探寻解决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需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结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需要对产生证券交易信息的相关部门的运行状态进行考量,同时结合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准政府机构),在知识产权法、特别权利的基础上寻找解决策略。
  
  李林蔚(广发证券辽阳民主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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