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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

来源:UC论文网2016-06-06 09:33

摘要:

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和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金融统计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

  ―、引言
  
  2005年,我国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开展首批试点,分别发行“建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6-2008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除2006年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导致的产品发行规模相对萎缩外,2007-2008年均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后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被迫暂停。直至2012年《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进人了一个新台阶。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注册发行制度正式起步。
  
  目前,国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基本情况说明、试点阶段实践、业务中资产出表问题、产品特征和支付结构机制等方面。如史晨昱(2009)就2008年以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说明,指出试点阶段的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规则制定权限错配、发行成本高、一级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宋宸刚(2008)就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种类及其产品特征进行分析,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现金支付和风险测度机制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关键在于信用保障。幸丽霞(2015)选取国内2005-2014年间42家银行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要的融资手段、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工具。王轶昕和程索奥(2015)从美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与次贷危机的关系人手,剖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阐述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何力军等(2015)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出表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资产出表的关键因素是产品业务的发起目的,并指出发起人需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选择最佳的出表方式。从上述文献来看,已有研究主要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及行业发展本身进行分析,尚缺乏专门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统计影响的研究。这使得开展此类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
  
  (一)以补充流动性和降低表内风险资产为主要目的。
  
  目前,大多数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以发起机构为主导开展的。其主要目的是补充发起机构的流动性及降低表内风险资产。发起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信贷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使发起机构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补充资金,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同时,可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以降低表内风险资产,从而改善各种财务比率以使风险资本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二)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时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定目的信托的受托机构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并以受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信托模式是我国采用的唯一模式。自2012年以来,我国开展的121单信贷资产管理项目中,发起机构全部选择境内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共涉及23家信托公司。
  
  (三)基础资产以优质对公贷款为主。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需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并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选择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专项贷款,包括一些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平台公司贷款、涉农及小微型企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2012年以后,我国开展的121单信贷资产管理项目中,涉及的基础资产有非金融企业贷款、汽车贷款、租赁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其中,非金融企业贷款95笔,金额3930.38亿元;租赁贷款5笔,金额49.91亿元;个人住房贷款3笔,金额107.43亿元。
  
  (四)证券化资产绝大部分留在银行体系内。
  
  目前我国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大部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机构。而《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稳步扩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范围,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公司等合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2014年6月,“平安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顺利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场所及投资者范围取得突破。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
  
  人民银行现行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没有建立专项统计制度,主要是按照各金融机构自己的会计处理和核算方式进行统计。其中,2015年新增的《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制度》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了总量的反映,主要是按月度对累计转让金额进行统计,包括贷款转让原值及贷款转让协议金额;《债券专项统计制度》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纳人金融债统计范围,对业务性质及发行实体有所反映。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统计口径归属依据主要是其相关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变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统计口径归属及相关宏观金融数据影响重大。
  
  (一)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在综合国际上通行的风险与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及继续涉人法三种会计确认方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有我国特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2005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5〕12号)、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文件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上述法规对各参与主体的会计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与统计科目归属密切相关的是对发起机构、投资机构及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二)业务属性由“贷款”转变为“有价证券”。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安排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在金融工具上实现由“贷款”到“有价证券”的转变。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能否实现表内信贷资产的出表是关键,在加速资产流转、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前提下降低资本占用率是根本。信贷证券化的目的不一样,发起机构对收益率和风险管控要求也就不一样,其选择出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三)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作为转让信贷资产的发起机构应根据是否已将信贷资产的风险及报酬转移为标准来确认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其中,关于发起机构资产终止确认基本沿用了后续涉人法;关于特殊目的主体是否合并的判断,《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人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判断采用了“表决权模式”。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机构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时,应按实际价值确认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当投资机构获得特定目的信托收益时,应区分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和收益,并分别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根据其流动性计人“证券投资”的相关科目统计。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按照信托法,作为受托机构的信托公司都将证券化项目单独建账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统计的影响
  
  (一)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信贷资产经审计已作出表处理的,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贷款科目会相应减少,其兜底持有的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部分会使证券投资科目增加;作为投资者的金融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将同样使证券投资科目增加。对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影响取决于发起机构是否已将信贷基础资产包出表。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及报酬转移出去,应当对信贷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并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内转出。这对发起机构及金融机构而言,信贷资产的终止将导致各项贷款减少。如果发起机构继续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时,发起机构不应当对该信贷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则其对发起机构及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规模不产生影响。
  
  对各项存款的影响取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目前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均可发行和交易,其交易对手包括金融机构、特定目的载体、非金融企业、个人等。如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只增加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对各项存款不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或特定目的载体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机构各项存款规模不产生影响,但影响存款结构。
  
  (二)对社会融资规模的影响。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其资产形态也发生多次变化。如果金融机构对其处理原则不一样,将很容易导致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漏报或重复报送。由于社会融资规模包含表内贷款、非金融债券、信托贷款等统计指标,所以只有统计其中某一个环节才能准确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总量。
  
  五、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统计的若干建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中建议,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会产生非股票证券,资产证券化涉及发行由金融资产作为基础的证券,该类金融资产应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同时在负债方增加证券。基于我国所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原则,并结合目前我国金融统计制度,对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统计建议如下:
  
  (一)明确各参与方的统计口径归属。
  
  明确发起机构的统计口径归属。信贷资产经审计已作出表处理的,不再进人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一些表内贷款专项统计表中反映;发起机构持有的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纳人“债券投资”科目反映,且其债权性质应该是特定目的载体债券。明确受托机构的统计口径归属。明确信托公司受托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纳人人民银行的《理财与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理财系统”)的统计范围。将信贷基础资产作为贷款,并按照理财制度要求报送逐笔明细数据;将投资者权益作为资金募集按月报送期末余额数据。同时,在理财系统的产品信息注册环节中,对“产品类型”增加“信贷资产证券化”子项,以专门反映信托公司受托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开展情况。明确投资机构的统计口径归属。投资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认定为债券投资,在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按持有的债券资产流动性在“债券投资”的相关子项下统计。
  
  (二)提高社会融资规模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统计指标的准确性。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使经济实体从金融机构得到了资金支持,按照社会融资规模定义,应该把信贷资产证券化纳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为使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根据不重复、不遗漏的原则及各参与方的统计处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应该纳人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信托贷款”子项中统计。同时,“各项贷款”及“债券融资”的子项中不再反映。
  
  (三)建立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统计制度。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作为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一般作为主导方,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作为受托机构,信托公司则将此业务作为一般的通道业务开展。信托公司远不如发起机构全面、准确掌握基础资产的各方面信息。基于以上考虑,可以对银行业机构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统计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按月报送信贷资产开展的各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受托机构、发行方式等,以及基础信贷资产的规模、结构、利率水平、资产质量、到期曰期等明细信息。
  
  作者简介:邱全山(1982-),男,江西赣州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王开科(1986-),男,河南禹州人,博士,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安康(1984-),男,安徽和县人,博士,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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